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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智慧

  第七,宪法学的成熟与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宪法学是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它是制定与调整国家统治政策的基本依据。宪法学不仅要解释宪法现象存在的理论意义与具体原理,而且要积极地把宪法学理论价值转化到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之中。从实践意义上说,宪法的政策化程度是衡量宪法学理论成熟水平的重要依据,表明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程度。在法治国家中,任何一种决策的内容、适用的空间与实践效力、制定决策的过程等不能脱离宪法这一最高规范的精神与原则,只能在宪法规范所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决策活动。从当代宪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看,宪法对国家对外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大,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化时代,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迫切需要通过宪法学的研究得到及时而准确的信息,为本国对外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服务。对外政策不仅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而且在对外政策的制定中宪法学知识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可以说,宪法学在维护国家利益,推动世界和平方面的功能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第八,宪法学是在不同文化、不同文明之间求同存异的共同的知识体系。现代社会是统一性与多样性并存的社会,如何寻求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平衡是“人类未来发展的一个特征”,这种“平衡对于所有的发展和进化形式来说是基本的,在自然界和历史中也是如此”。 在多样性中寻求统一性的过程中,人类可以在宪政文明中发现和发展共同规则,并以宪政为基础扩大人类的共识,共同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在人类不同文明、不同文化的冲突中宪法学的价值体系和知识体系将面临着如何解决矛盾和冲突的问题。我们应该从文化的角度去看待宪法学。21世纪是各种文化和宗教之间的冲突和对立非常尖锐的时代。不同文明之间在人类共同的价值观的追求方面也表现出差异性,那么怎样建立人类共同的价值体系?现在世界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基督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冲突问题。这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已经引发了部分地区的暴力和冲突。从宪法学的角度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在基督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之间建立一个和平共处的新平台,让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之间能够互相尊重,相互取得共识,建立一个没有战争、暴力的和平社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2004年制定的阿富汗的宪法中西方的古典宪政价值和伊斯兰文化之间形成了一个较好的结合。阿富汗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它是伊斯兰主义的,伊斯兰教是最高的,同时它也规定伊斯兰的国家性质是伊斯兰共和国。共和国的价值和伊斯兰的教义价值在阿富汗宪法中基本上得到了合理的协调。阿富汗的宪法发展表明,经济发展的落后并不必然决定宪法的落后。人们往往认为经济发展和宪法发展是同步的,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经济发展并不一定有一个相应的政治文明与其相伴而生。我们需要回到宪法的原理层面去思考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使不同文明和不同文化之间形成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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