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
宪法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研究宪政精神的宪法学充满着人类的和谐与宽容精神。当
宪法的尊严得到尊重,宪法学知识得到普及的时候,人与人之间增加了相互的信任与尊重。我们从国外代表性的判例中,会发现大量通过
宪法寻求人类宽容生活的个案。当社会生活中出现有争议的社会焦点问题时,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以相互之间争论,主张自己的利益。但一旦
宪法法院作出合宪或违宪判决时,人们之间的争论就划上句号,不管自己的主张是否被
宪法法院判决所认可,
宪法法院的判决就是对有争议问题的权威性的判断,必须遵守。因此,对
宪法问题的认识和解决上,人们容易产生对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认同,能够学会尊重他人的精神和习惯。
另一方面,宪法学知识也是解决社会争议和
宪法纠纷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
宪法一方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又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如前所述,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面对是各种法律问题或合法性问题,但某种法律或行为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时,公民只能借助于
宪法获得有效的保护。比如,当你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来自于规范或行为的侵害时,在合法性空间得不到所期望的保护时,仍可以通过合宪性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宪法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神,始终站在民众的立场上,实现着人类尊严的基本价值。为了通过
宪法保护自己作为人的尊严与价值,公民需要掌握与了解宪法学的知识,学会
宪法权利的救济程序,善于运用
宪法实现自己的权利。通过公民的
宪法实践活动,抽象的
宪法理论转化为现实生活的常识与基本规则,成为解决
宪法问题的手段。宪法学知识应当成为公民基本的生活修养,要善于从
宪法角度发现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
宪法问题。由于宪法规范是生活化的规范,生活在现实中的公民更容易发现
宪法问题,并以自己的利益追求为动力,不断地启动
宪法审查程序。当然,合理地处理宪法学的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的关系也是实现宪法学价值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