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宪法学是培养法律人
宪法思维的知识与技术。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
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
宪法思维。在法律人的培养过程和法律人活动准则的确立过程中宪法学知识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说,
宪法教育是掌握一切法律知识的前提,应学会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寻找
宪法问题的焦点,并以
宪法思维解释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宪法思维是所有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直接影响适用法律的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我们知道,在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中宪法学是一门重要的考试课程,其基本知识要求是:理解和掌握
宪法的基本理论,把握
宪法的精神实质;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基本制度,把握国家基本国策;了解和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特点,以及国家机构的基本知识等。从这几年司法考试出题的基本倾向看,强调宪法学基本知识的具体运用能力,采取客观题主观化的形式培养考生的综的判断能力。比如,法官的
宪法意识将对执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为法官解决
宪法和法律问题提供思维与认识论基础。由于
宪法判断和法律判断的方法不同,在分析
宪法问题时法官不能简单地以分析
刑法、民法等案件的方法分析
宪法问题。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系统的
宪法诉讼制度,但在现有制度的框架内发挥司法能动性的空间是比较大的,比如法官要善于发现各种法律问题或各类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如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解释权的机关做出必要的解释。大量的
宪法争议首先存在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的发现和判断是及时地启动解释程序和合宪性审查的重要途径。按照
宪法和《
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基本责任是不适用违宪的法律、法规,为受害者的
宪法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可以说,忠于
宪法是一切法律人的基本品德和基本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