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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智慧

  第三,宪法学是具有内在逻辑和专业特色的知识体系。有人认为,宪法学是缺乏专业精神和风格的,其理论框架基本上是借用了其它学科的知识。其实,宪法学实践的多样性为人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宪法学理论信息与理论成果。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宪法学体系所容纳的知识总量不断呈扩大趋势。进入21世纪以后,宪法学知识总量不断扩大和变化,它已构成人类整体宪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价值基础。在特定的时代,特定国家宪政体制的发展中,宪法学体系与知识并不是处于无序的状态,它是按照一定的范畴与体系建立的,各种知识范畴之间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规范性是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基本特征,也是其主要标志。宪法学固然要研究宪法典,但宪法典并不是宪法学的惟一研究内容。在具体研究宪法典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宪法典结构的学理解释,应依据宪法实践中积累和形成的宪法理论积极地挖掘宪法典结构形成的社会背景与实体内容,尊重宪法学所体现的内在规则。 宪法学的规范性是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科学体系的基础,集中反映了宪法学专业化的特色。
  第四,宪法学是开放性的知识体系。宪法学的内容、研究方法和存在方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需要与社会生活的变迁过程保持协调,并以理论的影响力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宪法学既是对人类生活经验的总结,同时对人类未来生活发挥预测性、前瞻性的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之间经济、文化等联系越来越密切,“主权象征的宪法”向区域化、国际化时代发展,使宪法学获得更广泛的社会价值基础。社会的不同价值观与学科知识在宪法学框架中得到提炼和概括,并转化为社会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以宪法学的原理为基础,我们可以进行自由的学术对话,研究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促进知识体系的更新与发展,并形成学术的共同体。 各国宪法学的内容与方法都发生深刻的变化,要求以动态和国际眼光评价宪法学的当代命运。
  三、宪法学为人类解决什么问题?
  宪法学是人类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智慧与经验的结晶,集中体现了人类的智慧、理性、追求与期待。作为充满人类智慧的一门完整的知识体系,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发展和完善。英国是近代宪法学的诞生地,近代以及现代宪法学的许多基本原理都源于中世纪后期英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不同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宪法学逐步发展为独立的知识体系。
  首先,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内容与形式。从实定法的角度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居于各部门法之首,宪法学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直接影响部门法的形成与存在形式。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提供了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为各部门法学在宪法学原理的指导下,获得原则与体系的统一性提供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现代社会中,公民教育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首先要掌握宪法,以宪法为生活的基本规则,并通过宪法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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