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是以
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知识体系,凡是与
宪法有关的所有现象都可以纳入到宪法学知识体系之中。
宪法现象是普遍的社会现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制度、
宪法意识与
宪法秩序。宪法学的智慧表现为人类解决生存问题提供理念与技术,赋予社会生活理性、宽容精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宪法学所具有的智慧。
第一,宪法学是综合性的知识体系。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不同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知识体系的综合性,即要求研究者储备丰富的知识。大到国际和平,小到社会个体的良心自由等人类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问题都需要以宪法学的智慧来解决。每一个
宪法问题隐含着各种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的关系。在有些国家,一个
宪法问题往往涉及到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变化或重新确立。在特定权利问题中也包含着各种价值与事实的认定与判断,权利之间出现的冲突都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需要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做出选择。这种综合性既表现为宪法学内容,又表现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 由于宪法学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宪法现象存在形式各异,这就要求宪法学研究尽可能采用综合的手段与知识体系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现实问题。
第二,宪法学是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在
宪法没有生命力的时代,宪法学的存在形式是不完整的,往往脱离社会现实,无法为现实
宪法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有些人把
宪法比喻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对其实践性功能抱有怀疑。其实,宪法学是富有实践性、创造性与指导性的知识,是有关
宪法的各种知识、事实与经验的总和。宪法学的知识与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社会实践,其价值规则具体指导社会生活,即严格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程序,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实践性是宪法学的基本属性之一,强调事实与经验性的认识。比较法学者波格旦说过,美国宪法事实上是美国法律制度的中心,它并不是一个没有牙齿的政治宣言,而是法院经常运用的高度实用的法律规则。每个美国法律专家,不管他的专业是
刑法、商法或税法,必须牢牢记住
宪法。 也许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大量的问题是一般的法律问题,需要回答大量的合法性问题。但合法性并不是价值的最高判断标准与依据,在合法性的名义下经常发生各种侵害人权的现象。对于公民来说,合法性价值并非是唯一和最高的价值选择,它需要接受合宪性价值的检验。当人们通过合法性途径不能解决权利救济或对合法性本身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
宪法途径寻求救济。在这种意义上,人类生活中
宪法是不能或缺的法律资源和生活规则。特别是,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各种
宪法争议后,公民可以通过
宪法程序提起
宪法诉讼,以得到
宪法救济。而提起
宪法诉讼或寻求
宪法救济,需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制度与救济程序方面的宪法学知识,把宪法学知识作为日常生活的基本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