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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管热的冷思考(下)

  这些监管机构在欧美监管国家里都无例外地属于独立性的监管机构,不同的是,后者的独立性是在法律明确授予的监管权力配置下内生的,而前者不管有无法律的授权,不管法律授权的职能范围是否清晰,都还需要在数不清、理还乱的机构丛林中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调逐步落实和扩大自身的权力。这就是所谓的“有为才有位”。 
  笔者认为,每一个有自我创造动力的监管机构都应该思考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一些问题并尽可能积极努力去回答和解决: 
  已有的监管权力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还权于市场、企业或行业组织? 
  从更能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哪些权力应该转移给其他的监管机构或从其转移过来? 
  有没有足够的资源聘请到更优秀的专业化监管人才? 
  有没有能力对自己制订的监管政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自己的官方网站上是否最大限度地披露了监管信息? 
  如何才能更有效地指导地方政府或更有效地与其合作? 
  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业内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在下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如何寻求自身的合理生存空间? 
  2.中央政府:如何通过进一步的机构改革以完善监管体制 
  对转轨国家来说,政府行政机构的改革应该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法治的完善随时进行。但就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来看,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往往与执政党尤其是新政府的换届高度吻合,把行政机构改革与政府职能转换统一在“三定方案”一块进行,而相应的实体法的完善则总是被延缓。因此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如何使“三定方案”更合理。 
  笔者希望2008年的机构改革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在相同或相近的领域,整合分散的行政职能和机构,积极推行大部委制,以减少交叉和重复设置,将外部协调转为内部协调,从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可以考虑:将现存国家发改委的经济运行局、产业政策司和产业规划司并入商务部,组建工商一体化管理的经济贸易部,同时将国资委下属的十大行业总会移交给该机构管理。  
  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总署、知识产权局以及现属商务部的公平交易局、产业损害调查局和市场流通司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公平交易和反垄断委员会。 
  在现有国家能源办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能源部,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核能、水电等各相关产业的综合发展和市场监管。 
  考虑到铁路改革的难度,可先将交通部和民航总局重组为大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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