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格局下,依行政管理原则而进行的政府间互动就存在很强的主观性和政治性,由此导致各级政府间的职权范围和权力关系严重模糊。
政治学和法学理论界长期以来指责中央政府一直不认真研究和构建正常的政府间尤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分配。实际上,从执政党中央的角度来看,是担心正式的分权可能弱化中央的集权。因此,到目前为止,集权和分权就不是基于中央和地方职权的法定划分,而是基于履行同一职能(主要是组织国民经济)过程中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权力的大小而形成的。这就使得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能分配变得十分随意。
其次,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滞后,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关系难以理顺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的财力是其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基础。我国虽然从1994年采行分税制,理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并且使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到政府总财政收入的60%左右。但由于没有实行公共财政制度,政府的职能及其在政府间的配置一直模糊不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总量及结构就失去了其合理评价的基础。一方面,我们看到政府把大量财政收入用于非公共领域(如竞争性的国有企业、非公共性的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本身的炫耀性消费,另一方面,大量需要政府供给的公共事业(如公共卫生、义务教育、贫困救助、生态保护、社会保险)和合理的行政监管(如药品、环保、安全生产)却严重地囊中羞涩。贫困地区的公共事业供给和行政管理水平更是因为缺乏足够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而长期低下。我国药品监管的FDA之路之所以徘徊不前,除了相关部门间的利益之争因素外,恐怕也与中央政府不愿承担全部行政经费有关。
因此,我们经常看到的一个现象是,当地方出现监管失灵而造成重大事故的时候,中央往往是从拿地方政府的最高行政领导来问责,但通常这些被撤职的行政官员却很可能异地再用。
六、在自我创新和行政体制改革中完善监管体制
在根本性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改革前景无法预期的前提下,要保证监管的旗帜在中国继续打下去,我们只能在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谋求监管体制的边际创新。这种方式的创新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现有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创新,二是通过下届政府可能进行的机构改革来谋求监管体制的更加完善。
1.监管机构:立足公共利益的理性化自我创新
我们高兴地看到,在监管的制度环境很差的状况下,一些监管机构近年来在努力维护和提高自己的形象。例如国家电监会新近推出了国内第一份电力监管年度报告,披露了电力许可证发放的进展情况;饱受指责的证券会在新的《
证券法》出台和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后,又适时高效率地推出了一系列旨在恢复证券投资者信心的规章,终于迎来了新的一轮牛市;国家环保总局也主动出击,对某些社会反应强烈的违背环保法 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积极的干预;再如国家安监局,在频繁的煤矿安全重大事故中,越战越勇,强化了矿主的事故伤亡赔偿责任,限期责令官煤脱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