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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管热的冷思考(下)

  4.透明性 
  由于至今尚未颁布一部政务公开的法律或法规,因此监管机构的透明性与其他行政部门一样参差不齐。监管政策或规则产生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度之低自不必说,就连最需要透明的听证会也是如此:听证材料、听证代表的选择、听证程序、听证记录等不但很不完全地向公众公开,甚至听证代表也只能在极短的时间(一般是半月以内)来消化专业性较强的听证材料。因此,听证会被公众贬为“安民告示”和“黑箱操作”也就不足 为奇了。 
  5.可问责性 
  可问责性的问题尤为严重。第一,许多具有监管权力的部门(如发改委)本来就没有相关的法律来约束其行为,可谓问责无凭;第二,一些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如电监会和药品食品监督局)因为其有一些权力并非法律授予,而是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这就为遭遇问责时推诿责任留下了余地;第三,即便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如证券会),但由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不涉及抽象性行政行为,因此由抽象性行政行为引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诉,同样得以逃避司法的审查;第四,即便司法审查可以介入,却由于司法的不够独立,对行政机构的问责也大打折扣;第五,公民行政诉讼的成本过高,以至因可能获得的行政赔偿过低,不足以弥补成本而最终放弃问责。 
  6.专业性和执法能力 
  专业性不足是现有公务员制度的严重缺陷造成的。一方面,忽略经验和缺乏竞争性的官员选择机制难以真正吸引到一个监管机构所必备的专业性人才;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名义收入过低也难以吸引懂监管技术和熟知监管细节的高水准的人力资源。因此进入行政监管机构的很可能是二三流的人才,而且进入后也不可能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监管业务的学习,反而会使他们对有助于改善自身经济利益的潜规则更感兴趣。 
  不仅如此,由于行政资源大部分用以维持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官员的工资和福利,大多数监管机构都存在硬件性执法能力的欠缺,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所必需的支出(如调研、仪器设备、外购咨询服务)、快速执法所需的实物工具(如车辆、库房等)等无法完全满足,甚至还不如被监管者的水平,因此监管的效果可想而知。 
  7.高效性 
  在中国,同一领域若干行政机构交叉重叠管理,但职责不明,最终难以问责的现象甚为普遍。如医疗和药品领域,即有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个部门插手,而它们之间却严重缺乏互相协调的有效机制。面对公共医疗严重短缺、医药费用高涨不下、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泛滥、医患纠纷频出的现实问题时,往往是面面相觑,束手无策,岂有效率可言! 
  同时,在若干领域采取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效果也不佳。如食品药品、工商、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中央及省一级行政资源不足的原因,导致许多大型的违法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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