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立性
无论在经济性监管领域(垄断产业)还是在社会性监管领域(居民安全和健康),中国目前的行政监管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资不分和政社不分的事实。一些机构存在集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三项职能或其中两项职能为一体的现象,不但使其本身的市场监管难以做到公正公平,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其他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使后者难以完全发挥其监管职能。
如国家发改委,除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还从事投资审批和价格监管的职能,而实际证明,它的后两项监管职能的效果很差,但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铁道部,集铁路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监管和政企不分为一身,固守着行政性垄断,使民营资本难以进入铁路行业,导致铁路依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卫生部也存在类似问题。再如国资委,主管中央国有企业的资产、人事和财物,如果监管 机构(如电监会和证券会)的监管政策(如价格调整和信息披露)可能影响到国有海内外上市企业的利润,则必然会受到国资委的反对。
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行政监管机构就很难具备独立性,很难摆脱部门偏好,从而难以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执法,或者难以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难以从源头上遏制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主义倾向。
2.合理性
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逐步加大,有些机构设置所立基其上的行政职能实际上在逐步减少,他们的存在反而有碍经济社会体制的深化改革。如信息产业部,除了对无线电频谱和几大基础电信运营商进行互联互通监管外,其他的职能几乎完全可以由市场和协会组织去承担;再如体育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其下属的事业性单位基本走上了企业化运作的轨道,随着这些领域民营经济 的逐步壮大,这些机构的存在很难为这一新生的市场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应该逐步弱化这些机构的行政职能。虽然行政审批改革依据《
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合理性原则对现有行政(监管)机构的审批性职能进行了一些废除,但大量实质的行政性审批职能却因为“合法”而被保留了下来,这些被保留下来的审批职能又通过新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被再次合法化。
3.合法性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直缺乏完善的法律环境。在发达国家,进行一项行政改革,必须进行相当长时间的立法工作。比如说要成立或者撤销一个机构,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规定。而我们的机构改革不是这么做的,通常是采取三定方案,这样做出现过很多问题,一些行政机构并没有合法的地位,也没有一部法律来授权它管理这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