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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管热的冷思考(上)

  4.透明性原则 
  透明性原则是指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履行其职权的程序,以及其所制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规章,都应该完全对公众尤其是被监管对象和所涉之利益群体高度公开。同时监管的结果也要进行公开评议。监管机构必须依法借助各种媒介让受到监管行为影响的利益群体获得有关监管行为的信息知情权和充分参与权。在涉及到特别行政许可授予、价格制定和行政裁决的时候,这一原则尤其重要。因此,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至关重要。 
  5.可问责原则 
  合理设定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监管行为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尤其在后发国家,即便在形式上满足了合法性原则,监管机构依然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监管机构在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的条件下,很容易做出不作为、滥用权力、歧视性执法和违背程序等行政违法行为。为防止这些行为的产生,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强制行政机构公开其内部信息;再次,必须加大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实现这一原则的最终保障在于健全的低成本的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6.专业性原则 
  专业性原则是指监管机构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的行政官员和专业化的基础上合理配置的知识结构(技术、经济、法律、审计、管理),以及充足和先进的执法技术手段。这项原则是由经济性监管行业的经济技术之复杂性和多变性,以及社会性监管必须依据事先制定的经济技术标准和事后对监管事故的取证判定难度所决定的。专业性不足,既无法设计出良好的监管制度,也无法及时有效保障弱小的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这项原则的实现,既有赖于竞争性上岗和高薪养廉取向的公务员法,也有赖于公共预算制度的完善。 
  7.高效性原则 
  高效性原则是指除了要求监管机构内部的分工合理和管理高效,还要求监管权力必须在横向和纵向的监管机构之间合理配置和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有效协调。这项原则对转型国家尤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缺乏明确界定的大国体制尤其重要。 
  8.可信性原则 
  可信性原则是指,监管机构执行既定的监管政策一定要果断,要保证规则得到贯彻;同时要保障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这一原则能够保证被监管者尤其是投资者的行为预期,从而树立监管者的权威性。因此,这一原则要求监管机构的政策和规则不能因执法能力不足和政府换届或监管机构领导人变更而随意放弃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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