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宏观调控职能。指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运动所进行的“控制”或“调节”,它是政府通过调整其所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私人经济部门行为的政策过程。宏观调控或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国际收支均衡和经济增长。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汇率政策以及经济计划。
2.微观监管职能。是政府针对微观经济层面上的部分市场失灵(不完全竞争、自然垄断、外部不经济和非价值物品、信息偏在和内部不经济)而制定的公共政策和行政法律制度,它是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它的最终目的是要增进公共利益或合法私人利益,并使之避免或减少由个体经济决策(生产、销售及价格行为)带来的损害。
常见的微观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制定具体规章;禁止特定行为;行政许可;认证、审查和检验;行政性契约;信息披露以及行政裁决。
3.微观管理职能。微观管理,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提供政策,是政府站在出资者立场上依靠行政命令、参与企业治理结构或直接介入市场的方式对微观经济主体实施的一种直接管理,主要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对公企业或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活动。市场经济国家对公企业的管理,从企业所适用的法律类型角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为公法制管理,政府通过专门立法,对国有全资型公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目标、经营范围、经营战略等作出明确界定。二为私法制管理,政府按照企业法或
公司法原则,对政府控股型公企业所采取的一种相对间接的管理方式。它主要存在于竞争性的和可竞争性的产业。
按照上述职能划分,政府的行政指导政策、行政执法监督和国有产权管理这三种性质和手段互异而以往常常相混的功能才可能相对明确地区分开来。我们不妨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继续对它们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
1.在政策主体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行政主体一般是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其辅助机构,如计划、经济贸易、财政、中央银行、社会保障等综合管理部门,以及计量标准、价格、统计、税收、外汇管理、海关、审计等辅助功能机构,尽管这些辅助机构,有的在微观监管和微观管理政策执行过程中也不可或缺,或者其本身即具有微观监管的职能。微观监管政策的主体则一般是专业性的行政机构,其纵向性的有能源、交通、通信、建筑、医药卫生、国土资源、教育、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文化体育等部门或机构;横向性的有反垄断、环保、消费者保护、职业安全与卫生等机构。微观管理政策的主体,按照公企业的产权形态的不同,则可以是议会、议会授权的综合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政企合一的行业管理部门,如林业、邮政、城市公共设施、盐业、烟草、黄金、制币、核能利用、国防工业等。
2.在政策客体方面。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对象是国民经济的供需总量和不特定的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成员;微观监管政策的目标对象是在可竞争性领域从事特定行业(职业)、使用特殊资源、提供或消费特殊产品和服务的以私有企业和自然人为主体的微观个体;微观管理政策的目标对象主要是在不可竞争领域从事公共事业、使用特殊资源、提供或特殊产品和服务的以公有企业为主体的微观个体。当然,由于政府的某些非经济性的特定目标,某些竞争性领域里的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以构成微观管理的目标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