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结语
科学技术和法律同属于社会大系统之下的子系统,二者均在社会这个大系统内发生作用、产生关系,同时,二者都离不开人的活动。⑨基于此,科学技术与法律能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正确认识和对待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是科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任务,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二者的共同进步。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具有一定的科技意识,从科技的内容和方法那里获得有益的启示,提高法律贴近科技领域的现实程度,从而自觉地运用专业知识或国家权力为科技进步作贡献,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更好、更快的发展;⑩而作为科技工作者,则应崇尚法的精神,不仅应该充分运用法律约束力来保护科技智力成果,维护知识产权,更应该自觉接受法的约束,避免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灾难。惟有正确认识和对待科学技术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用科学技术促进法律的进步,用法律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才能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实现良性互动,进而实现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至于自取灭亡。
【作者简介】 张元星(1982-),男,汉族,湖北宜都人,清华大学法学院0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E-mail:zhyxing0310@163.com
【注释】 ① 参见曾国屏等主编:《当代自然辩证法教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123页。 ② 参见赵震江:《法律与科学技术》,《科技与法律》,1991年第2期,第59页。 ③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④ 参见文正邦:《论法治文明》,《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第11~15页。 ⑤ 郭洪平:《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会议一律使用电子表决器》,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14576/15017/2416667.html,访问时间:2005-12-24. ⑥ 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61页。 ⑦ 参见曹昌祯:《科技法律与科技进步的相互影响与作用》,《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6卷第3期(2001年5月),第11~12页。 ⑧ 参见罗玉中:《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1期,第7~8页。 ⑨ 参见皮纯协、吴德星:《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科技与法律》,1994年第1期,第29页。 ⑩ 参见黄跃庆:《试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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