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制度层次的作用——以计算机技术对法律的影响为例
在制度层次上,科学技术对法律所起的作用体现为科学技术拓展了法律领域,丰富和完善了法律的内容。
以计算机技术对法律的影响为例,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导致新的法律不断出现,并改变了许多原有法律的内容。在我国,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5月24日通过了第一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后来,随着计算机软件业的进一步发展,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通过了第二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很显然,如果没有计算机技术,就不可能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之类的法律出现;没有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就不可能有第二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出现。
上面的例子说明科学技术导致了新法律的出现,那么,科学技术又是如何改变原有的法律内容的呢?还是以计算机技术为例,计算机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
著作权法的内容。我国于1990年9月7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第
10条规定著作权的内容仅为五项,到了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内容部分最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显然,这完全是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所起的作用。
事实上,科学技术在制度层次上对法律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广泛的,交通法、能源法、航空法、
环境保护法等等法律的出现,以及许多法律的修改,都是科学技术在起作用。
(四) 观念层次的作用——以法律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