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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建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分析
  (一)积极因素
  从总的方面来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为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发生的争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可以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使该区域性组织中所产生的争端得到圆满、快捷、高效的解决。⑧
  1.充分尊重成员国的主权,保证争端双方的平等性。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每一争端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应可使其他争端方获得,且每一争端方有权在同一争端中的任何其他方向仲裁庭陈述意见时在场,并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此外,《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第10条也表明保护那些“任何对仲裁庭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的权利。这样,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各方都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能受到足够的重视。平等性表现在:缔约方享有合理的机会提供证据并在仲裁庭面前为自己辩护。受案范围的明确——使该机制具有可预见性。
  2.《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制订,使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产生争端的解决有一个明确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争端双方可以直接通过这一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争端,这体现了建立争端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给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运作一个可预见性。
  3.公正和高效的仲裁制度的采用,使该机制更具有刚性。
  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多种多样,仲裁制度是法律方法中的一种,在仲裁的提交、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选任、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上都有一定的规定。仲裁庭履行“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的职能,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的仲裁员是代表公正的第三方并且基于法律规则解决争议,选择仲裁员“应基于客观、可靠、有准确判断力和独立原则上进行挑选”,“主席不应该是任何争端一方的国民,也不应常住于争端国中或在争端国中从业”。此外,《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第7条第6款还规定,仲裁员须是擅长或熟知法律、国际贸易或框架协定中所涉及的事项及由国际贸易协定而产生的争端解决方法,这为公正、准确地解决争端提供了条件。
  在程序设计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磋商阶段60天(紧急情况20天),如未果,请求方可请求被请求方要求设置仲裁庭。若仲裁庭组成,则从即日起的120天内(紧急情况60天内)向争端各方发出最后报告。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作出的结论性报告的时间是自它成立到它提交的期间不应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为3个月)。可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在注重程序设计的同时,也注重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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