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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建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三)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
  1992年8月12日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规定,取消三国间贸易壁垒的措施,公平竞争的措施、解决争端的程序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规则。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于1994年正式成立,其最高权力机构是按照协定第2001条规定建立的自由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方部长代表或由部长授权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和解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和监督秘书处、自由贸易区内各种功能委员会的工作,讨论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的任何问题。另外,三个由北美自由贸易区建立和监督的国家级秘书处分处三国,构成所谓的“北美自由贸易区秘书处”,其职责是执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和解决与执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的争议。⑤
  (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
  东南亚国家联盟是一个松散的国际组织,始建于1967年,它为成员国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提供了一个机制性的平台,但它完全不同于具有准联邦性质的欧盟组织。东盟国家首脑会议是东盟的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各国首脑有权代表各成员国讨论和决定任何与东盟有关的问题,或签订新的宣言和协议。东盟的协商机制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长会议、农业部长会议、能源部长会议和环保部长会议等一系列会议来运行,这些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涉及内容繁多而庞杂。
  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以东盟作为其组织基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员自然就是东盟的成员,笔者赞同以下观点,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属于南南经济合作型的以软法机制为主的模式,理由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成员国几乎都是发展中国家;二是组织机构都为成员国平等合作式的,并未有超国家因素的机构;三是以不干涉内政为主要内容的“东盟方式”(ASEAN Way)为其主要运作机制;四是争端解决机构采取的是协商方式为主的软法机制。⑥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协定与WTO规则的协调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使多边贸易体制进入了崭新阶段。世界经济一体化,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全球运作,要求国际社会成员对某些事务协调一致,这就使得国际规则逐步趋同。WTO规则是国际社会成员协调意志的产物,这种协调实际上是在某些领域对国家行使主权的某些限制或侵蚀。这样,WTO与其之间,WTO各成员方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并没有形成可以协调各国利益的全球政治力量,国际社会仍然以主权国家为主体,某些西方学者提出的所谓淡化主权的观点实际上是为了维护西方大国的利益,因为大国的主权和利益从来没有被忽视、被淡化,相反,被忽视、被淡化的恰恰是弱小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在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活动越来越遵循统一的国际经济规则的过程中,各国独立意识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日趋加强,尤其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强势发展。经济全球化和各国利益独立这一矛盾态势,将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正是顺应这一形势的产物。区域经济一体化所涉及的事务越广泛,对国家政策的约束力就越大,成员国在调整这些经济事务中的越受限制或者被削弱。例如,逐步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和完整体系,体现了该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协调意志,这种协调必然导致某些领域国家主权行使的某些限制。由于东盟国家在历史上曾遭受外来侵略和经济掠夺,因而对于主权问题极为敏感。既便在成立了30多年的东盟内部,也强调成员国间的绝对平等,在决策方式上遵循全体一致原则和“Y-X”原则。因此,在具体法律框架设计上,是否应遵循主权权利让渡理念至关重要。这也是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实际上,大国的主权和利益从来没有被忽视、被淡化。所谓淡化主权的观点被用作弱小国家服从大国意志的理论根据。而东盟成员又极为重视主权,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生怕大国的影响使其丧失主导地位,因而建立在让渡部分主权权利的基础上的欧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能否被东盟成员所接受,接受的程度如何把握,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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