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建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On Several Legal Issues in the Structuring of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张璇
【摘要】自2002年起,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已正式启动,按照规划将于2010年建成。本文紧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将其与其它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模式作了比较,论述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协定与WTO规则的协调,在此基础上,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利与弊进行了恰如其分的分析和探究,并提出改进建议,最后得出相应的结论。
【关键词】东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
【全文】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宣布将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双边自由贸易区进程的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4年11月29日,双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货物贸易协定》(简称《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简称《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这两个协定的签订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真正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南南合作主动启用法律方式解决争端起到了示范作用。
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其它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之比较
自由贸易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成员国之间所有产品的贸易,均已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后者是指成员国之间某一种或某一类型产品的贸易已经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一般来说,特定产品的自由贸易区限于工业产品,不包括农产品,故称为“工业贸易自由区”。即使是广义的自由贸易区,也经历了一个从工业产品的自由贸易区扩大到其他产品的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过程。
由于自由贸易区是依照一定法律准则或者原则建立和运行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导致各个旨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规则与框架安排也不尽相同。归结起来,主要有:
(一)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
中国内地与香港自由贸易区或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始建于2003年6月29日“内地和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签署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制造的374项产品实行零关税,2005年1月1日起将对第二批713种货物实行零关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符合原产地规则的所有香港产品实行零关税,1369项产品将获此待遇。其中金融业及钟表业有较大惊喜,CEPA第三阶段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证券及期货公司在港设立分支机构,市场认为这是“北水南调”的第一步,对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带来帮助。此外,内地同意免除香港品牌钟表30%从价百分比规定,业界认为这将吸引钟表业回流,为香港打造自有品牌带来优势。①学者认为,上述两个措施均突破过往“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第一及第二阶段的内容,为内地及香港带来双向的交流。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也已在17个行业对香港进一步开放,并同意在11个领域,在CEPA原有承诺的基础上,对香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CEPA对香港逐步开放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香港和内地均有利,是典型的双赢安排。它既是香港和内地经济合作的新起点,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新平台,有助于内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过程中发挥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可以将香港作为中国内地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试验田。由于内地市场尚未成熟,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过程中隐藏着较大的风险,需要通过试验去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香港兼具东西方文化的特点,在某些服务行业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内地服务业率先向香港开放,不会对内地服务业造成大的冲击,相反,在与规模较小的香港服务业竞争中可以赢得经验和教训,有助于在2006年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期结束后的全面竞争。CEPA可以把香港市场体制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带回内地,协助内地完成体制转轨的任务。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