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身处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农民工而言,其在发生坠楼事件后所受损失的承担上也是不同的。其中,处于劳动关系之中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对此负有赔偿责任。其基本法律依据就是国家《
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农民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与个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则农民工可以依法从雇主处获得同样的经济赔偿。其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如果农民工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雇佣关系,而只是和“客户”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那么,这样的农民工如果在作业中不慎坠楼,并且客户没有过错的话,从法律上来讲,就只能“后果自负”了。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一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中可见,最好的情况是农民工找到正规的用人单位,由此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最坏的情况就是,有的农民工既没有用人单位,也没有明确的雇主,而是无依无靠,私自揽活。那么,一旦发生坠楼事故,结果就只能是自食苦果。那么,哪些农民工会产生和面对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后果呢?从实际情况来看,通常,从事建筑施工、空调安装的农民工一般会受雇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也有少部分农民工会直接受雇于“工头”,建立起雇佣关系。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建立雇佣关系的农民工只是一少部分,主要分布在家政服务、室内装修行业。
须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少人认为,接受家政服务、室内装修的业主与家政服务员、装修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事实上,业主与这些农民工之间只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一般不会产生雇佣关系。特别是一次性的室内保洁等服务中,业主与保洁员之间完全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上文提到的在回龙观发生的未成年保洁工因作业不慎坠楼受伤而将业主告上法庭的做法,只会面对败诉的法律后果,从而再次受到自己给自己带来的伤害。
三、农民工坠楼事件的启示:谁来拯救我们的农民工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