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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欧盟反垄断案评析

  [启示]
  和微软在美国、欧盟、韩国[12]都有被提起反垄断之诉或做出反垄断处罚相比,在中国微软通过和加大对政府的公关投入而获得如鱼得水的局面。2006年4月6日,在中美知识产权博弈中,中国政府发出了最严厉的“正版令”,微软这家在中国潜伏了近15年的软件商,一下子成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的最大胜利者,据保守估计,通过与联想、方正、清华同方、TCL等四大PC厂商签订采购协议,微软将一口气吃下7亿美元大单[13]。形成对比的是,2006年2月22日,微软公司的竞争对于IBM公司、甲骨文公司、太阳微系统公司、诺基亚公司等9家科技公司组成的全球最大的高科技团体——欧洲互通性系统委员会(SCSI)又一次将微软公司送上被告席[14]。欧盟总部布鲁塞尔成为了微软公司的“滑铁卢”。微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待遇纵不使其心灰意冷,也足以使其开始“把目光投向中国”了。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有法律与西方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差距。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差距已日渐缩小但仍遭众多指责,而另一差距即对利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正在扩大却受到忽视。如同权力无边界必将导致腐败,权利没有制约也定导致滥用。微软在中国的“先纵后擒”策略实际上是按其计划实施的一种垄断行为,违背了起码的诚信理念和公平竞争规则,可称上是一种“知识霸权”的表现[15],但按照中国现有的法律,似乎无法对其予以规制。而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民意主流,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下还止步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周的反省之中。而正如许多学者指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技术原创方面的优势地位很可能像微软那样一步步强化为市场垄断优势,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严格化,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将使我国在高科技方面的技术进口受到更多的限制并付出更高的商业成本。微软的知识产权垄断行为在上述许多国家和区域受到调查,既是为我国一味地片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敲响了警钟,又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注释】  *案例来源:《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9期,第46页。
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页。
文学国:《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之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6页。
同上,第428页。
徐士英、丘加化:《论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从》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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