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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欧盟反垄断案评析

微软欧盟反垄断案评析


金振朝


【关键词】垄断 拒绝交易 捆绑销售 知识霸权
【全文】
  [案情简介]
  1998年底,SUN Microsystems向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投诉微软拒绝提供其必需的有关界面信息,令其无法开发与Windows OS相匹配的软件产品,从而被剥夺了在服务器操作系统(Server OS)市场上竞争的机会。随后该案不断升级,欧委会成立了历史上最大的针对单一公司的调查组,并于2000年自主决定扩大调查范围,将Windows OS和WMP捆绑销售问题纳入审查的内容。2004年3月欧委会就微软公司垄断一案做出决定,认定其违反欧盟法反垄断条款,包括拒绝向竞争厂商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和网络服务器之间的界面兼容信息,以及将  Media Player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据此责令微软向竞争厂家公布特定界面兼容信息,同时推出包含和不包含Media Player的两项Windows OS供市场选择,并支付近5亿欧元的罚款。微软不服该决定于2004年6月8日向欧盟初审法院(CFI, Europea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出起诉,请求废除该决定,或是降低罚款数额。6月底又申请暂缓执行欧委会决定,等待CFI 对该决定的全面审理结果。而案件实体部分的审理程序至少可持续三年,最长可达五年。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两种垄断行为的认定,一是拒绝交易,二是捆绑销售。本案中,二者既属于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又涉及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下面分别对两种行为进行分析:
  一、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向购买者销售商品的行为[1],在欧共体竞争法里称为拒绝供货。拒绝交易会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减少了市场上的经营者数量,降低了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二是优势地位企业通过拒绝交易很可能将其优势地位由原始设备市场扩张到附属设备市场,在附属市场收取超过竞争水平的价格,从而获得垄断利润[2]。正因为如此,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律的规制。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规定,拒绝交易的构成要件有四:1、企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2、从事了拒绝交易的行为;3、拒绝行为削弱了竞争;4、不存在客观的合理性[3]。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的市场主导地位(dominance)在程度上远低于美国谢尔曼法,且第82条所禁止的享有市场主导地位公司的活动不是严格界定的概念,可以自由裁量,其所要求的危害可能性比较低。第82条的灵活性还体现在,一旦在特定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得到确认,那么违法行为或妨碍竞争效果即可以在该特定市场发生,也可能被认为在临近市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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