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先诉索尼案引发的思考
员小波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反垄断 公平竞争 执法机构
【全文】
一、案情简介
日本索尼公司在中国销售的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中使用智能识别技术,“智能识别技术”,是指索尼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相机等数码产品对电池附加的智能密钥识别系统,通过该系统,每一块电池都只有附加密码才能为索尼的数码产品所识别并使用。四川德先科技于2004年11月24日以索尼株式会社为被告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德先科技在诉状中要求索尼公司在中国立即停止使用“索尼”牌锂电池的智能识别技术,同时要求索尼公司在中国停止在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中使用智能识别技术。四川德先科技认为,索尼目前只在中国市场采用智能识别技术,索尼的机器和电池的关系相当于锁和钥匙,消费者一旦购买索尼的数码产品,只能用索尼的电池。当前技术已经同质化,质量都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并且德先产品的价格只有索尼的一半,德先科技为破解密码已经花费巨资,导致兼容电池每块成本增加60元左右。索尼公司辩称,设置智能识别技术是为了防止伪劣电池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跨国公司在华权利的滥用
根据经济法相关理论,参照欧美司法判例,索尼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中国目前没有对该行为进行规制的反垄断法,该案目前尚未做出判决。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排他性,使得它较之于其他民事权利而言更容易被权利人不正当地加以利用,从而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当前许多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跨国公司,在充分利用中国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的同时,确实存在着超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界限的情况,目的在于对我国竞争对手进行不合理的打压,甚至不正当地将其排挤出市场,存在涉嫌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权利不得滥用”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禁止权利滥用是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法律观念。法平如水,法律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要制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来我国建立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是要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滥用反而会因损害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而阻碍我国的技术创新。跨国公司由于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实力雄厚,常借其优势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2003年美国思科公司与我国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就明显反映出思科公司涉嫌知识产权拒绝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