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望而止步
金振朝
【关键词】诉讼费用 止步
【全文】
2004年下半年笔者在北大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时候,接待了不少上访者的咨询。其中有不少是手持已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者未经诉讼程序便到当地法院、检察院、人大信访办等机构申诉,在当地申诉无望便来到北京,开始了漫漫的上访旅程。笔者曾询问他们为什么不直接到法院起诉或上诉,回答除少数是因为对法院和法官不信任外,大多数则表示无力承受过多的诉讼费用。笔者于是提醒,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应该由败诉方承担。答曰:可是我们现在连垫付的费用都出不起,何况官司胜负难料,风险太大,我们承受不了。闻此笔者竟沉默了好久。
这不禁使笔者想起自己大学毕业不久义务代理过的一起案件。原告在受雇佣劳动时不幸受伤,雇主拒绝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在得知一切可能的诉讼风险之后,原告最终决定向法院起诉,并按规定交纳了诉讼费用。孰料起诉前仍在租住地的被告竟在法院送达传票时消失得无影无踪。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公告送达,但公告费用竟是诉讼费用的两倍还要多,这足以让任何一个稍有理性的人慎重思量是否应将诉讼进行到底。结果该案以原告撤诉终结,原告带着满腔无奈和半数诉讼费的损失绝望地离开了曾寄予厚望的人民法院。
究竟是什么使得普通百姓觉得打官司是“打风险”和“打金钱”?我国现有的法院诉讼收费制度也许可以在部分程度上说明这一问题。
其一,诉讼费用过高,且种类繁多。只要案件涉及财产争议,哪怕仅仅只是与财产有关,当事人都得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用。从应然层面上讲,诉讼费用兼有填补法院经费不足和国家税收的双重意义,并非一无是处。但实际上,诉讼费用已演变为法院特别是地方法院获取收入的重要财源。虽然现在诉讼费用大都不是直接交到法院,而是交到某一指定帐户,但从法院对诉讼费表现出的过分热情中不难窥见其中的利益牵涉。除此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部分,案件受理费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一般比较好掌握,但究竟什么是其他诉讼费用,法院开出的收费单据上常常是写着巨额的数字而不作任何说明,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况且,一场官司打下来,原告不但要预交诉讼费,还有可能须先垫付公告费、保全费、法官出差的差旅费等名额繁多的不小数目的其他费用。且在很多情况下必须预交,否则法官静候不动,当事人干着急也没用。因而,说打官司是一种高风险的事业一点也不为过。
其二,缓、减、免收费制度形同虚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然而,实际上这一规定难以得到执行。除了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不知道如何申请外,该制度向来不受各级法院重视,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可以随意设置重重障碍予以架空也是最为易见的原因。笔者曾亲历和旁见法官在解答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咨询时明确告知“这种事很难”、“还未有这种先例”之类,一言将当事人最后的希望无情击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