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要确保作为出资人的国有股东切实到位,因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中的法人治理机制以出资人的切实到位为前提。但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监督部门,同时履行着出资人的权利,如任命和派出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国资委既是国有企业的股东,又是国有企业的监督人,是和法人治理的基本理念相悖的。国有企业产权清晰的当务之急不是明确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而是明确国有股权的营运机构,谁去行使国有股东的权利,承担国有股东的义务。在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通过设置专门机构运营国有资产,主要是作为政府的投资公司进行资本经营,对其所参股的公司按市场化要求参与管理和分红。当前我国要着力解决的是国有资产重监管轻运营的问题,真正塑造出符合市场运营规则的国有股股东。
四、结 论
综上所述,清楚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多年的改革实践也表明国企改革不可能绕过产权而停留在外围。在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私有产权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会优于公有产权,但私有产权对经济增长的积极效有条件和限度的,不能迷信产权改革(指私有化)的神话,从法理上讲,私有产权和国有产权从财产归属角度来看都是清晰的。我们更应该做得是认真总结20多年国企改革的成败得失,立足中国国情来研究解决问题,探讨国有企业和现代产权如何能更好地相融,而不是简单地引入西方一些概念,特别是在一个没有法治化的大环境下,在当前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没有错,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平等,公平竞争。但国企经营不善就贱价出售,或者进行MBO等简单的方式来解决,往往并不能使企业业绩大幅提高,反而导致极少数人在产权改革的名义下攫取巨额利益,由社会大众来承担改革成本,这绝对不是改革的初衷,改革应确保一部分人福利增加,而另一部分人不会因此而变得更差!
【参考文献】1、陈慧谷:《两权分离的困惑和政企分管的重构》,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2期。
2、(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美)H•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
5、〔美〕R•库特:《法与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