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企产权改革的途径
(一)赋予国有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
1、罗马法以绝对处分力为中心,赋予所有权绝对的、抽象的支配权意义,绝对所有权除其作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等一般功能外,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将财产确权给个人能够最大地激发个人的资产增值冲动,使人克尽努力确保物尽其用和物得其所,促使资源流向利用效率最高者那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繁荣。
2、法国民法典把绝对的个人主义的所有权原则推向了极端,当时因担心承认团体地位会妨碍个人自由等而对法人制度未作规定,因而不可能承认法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是随着近现代公司法人的成熟而形成的,德国民法典首先对法人制度作出规定,承认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拥有独立财产。
3、法人所有权是克服个人所有权局限性的产物,它源于个人所有权;它对个人所有权具有排斥性,但这种排斥非但不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和否定,反而是个人所有权的延长和扩张。“公司不过是股东获利最大化的一种工具和制度设计,个人出资设立公司是为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资产增值,公司所有权也不过是调和股东获利最大化与维护交易安全的产物。”
4、 国企产权改革经历了企业获得经营权,享有法人财产权,到拥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应该说是一种必然。这种所有权以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的利益为终极关怀,出资者则通过股权的享有实现终极利益。法人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扩张和延长,承认法人所有权决不会削弱或否定出资者的利益,而只能强化出资者的利益。那种认为承认企业所有权就会损害或否定国家所有权并最终导向私有化的主张显然是不合实际。肯定国企拥有所有权能够实现法律关系明晰化,使出资者(股东)的有限责任和法人的独立人格立于坚实的财产基础之上,使企业财产权的性质名实相符.
(二) 塑造出符合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要求的国有股股东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国有企业的机构和经营国有企业的机构是合一的,改革开放以后,政府认识到这是一个错误,于是提出了“政企分开”的观点。但这一观点被错误的理解和适用了,表现一:“政企分开”被认为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认为作为股东的国家放弃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是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表现二:“政企分开”被理解为政府不能成为股东,不能从事任何经济行为。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不能为任何经济行为的观念也已过时,政府作为股东参与某些经济行为是难以避免的。特别应该看到,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建立在完善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之上的,国有企业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机制之前,强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一种危险的和不负责任的做法。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一个“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合理的产权(股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的基础性要求。同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是明晰产权,出资人到位,改变产权主体虚置的根本举措。2005年5月19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正式出版了《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中规定了所有权代表机构的5项主要职责:(1)参与普通股东大会并代表国家投票;(2)在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股占绝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建立良好结构性的和透明的董事会任命程序,并积极参与董事会成员的任命;(3)建立提供定期监督和评估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报告系统;(4)在法律系统和国家一级所有者的许可下保持同外部审计机构和特别的国家控股机构进行持续的对话;(5)建立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方案,并在充分考虑企业长远利益的同时,为吸收和挽留合格的专业人才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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