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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产权改革不等于私有化

国企产权改革不等于私有化


员小波


【摘要】有人认为,国企经营不善就要进行产权改革,产权改革就意味着民营化,笔者对此提出不同观点,民营化不是国企脱困的“灵丹妙药”,当前应当做的是探讨国企与现代产权相容性,赋予国企拥有法人财产所有权,设立国有资产运营机构.
【关键词】产权改革 国有企业 现代企业制度 市场经济
【全文】
  一、何为产权?
  理解产权的内涵是理解产权制度的前提。罗纳德.H.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领袖,1960年,科斯发表了经典性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了被人们称之为“科斯定理”的产权理论:若交易费用为零,关于财产权利的法律就没有必要存在或根本不可能存在;如果交易费用为正,则资源最佳配置的基本前提是资源产权的初始界定,也就是说,用法律界定产权是至关重要的。科斯认为,法律体系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清晰的权利界定,使权利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与重新组合。之后,经济学家对科斯的产权的表述颇有分歧。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以下这几种:
  1、库特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它包括“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权利。”
  2、《牛津法律指南》认为:产权不是一种单一权利,而是若干不同权利的集束,其中的一些权利甚至许多权利可以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让与。
  3、登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
  4、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
  5、王卫国认为,所有权的社会职能有两个方面,一是确定财产的归属,二是实现财产的利用。现代所有权制度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从归属到利用”。
  综上各种关于产权的定义,我们认为,产权是产权所有者拥有的,在一定条件下其他经济行为个体允许其以产权所确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它的核心是对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也就是说产权是在契约双方达成协议条件下(遵守契约享受产权收益,违反契约则须支付相应成本)的一种行为权。产权是基于财产所有制而获得的一种权利安排。产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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