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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第二,宅基地进入民事流通,不仅不会保护农民利益,而且会损害大多数农民利益。有些学者认为,只允许农民到城市买房,不允许城市人到农村买房,不是真正保护农民利益,而是在客观上使农民的一大财产变成“死产”。但事实上,如果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其结果肯定要使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毫无疑问,宅基地进入流通后,农民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弱者。因为,进入宅基地流通关系的城镇居民,他们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都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要求。对城镇居民来说,宅基地可有可无;而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宅基地却是生存所系。所以,交易双方的经济地位明显是不平等的。
  第三,宅基地进入流通,会破坏既有土地制度。具体说,会破坏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资料的土地分配制度基础,打破既有土地利用的制度格局,从而造成土地分配、管理和利用的混乱。完全可以想象,在我国现今农村土地制度情况下,宅基地进入流通必然会导致以下几个方面的后果:首先,必然将导致我国有限的农村土地越来越多地合法闲置与浪费;其次,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会表现为某种程度的土地集中与兼并;再次,经过一段时间,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农民对于有地城镇居民的依附,甚至可能会以被雇用方式或打长工的形式出现实质上的佃农,在我国全民社会劳动保障制度非常欠缺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最后,还会凸现农村与城市的差别,增加农民利益与城镇居民的利益冲突,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四,宅基地融资完全可以用出典方式实现。有些人提出,农民唯一可用来融资的物是宅基地,而他们也只有在特别窘迫紧急的情况下才会出卖住房以融资。如治病救人、子女上学、投资经营等,所以法律应该给予农民转让宅基地以融资的可能。但如果要达到这个融资目的,其实完全可以利用中国传统的典权制度予以取代,而且更为安全和易于控制。但新的《草案》恰恰又将典权制度予以取消。
  第五,宅基地的既有转让不能成为一个法律认可的普遍制度。现在有的人认为,有些地方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已是常见的现象;与此同时,部分地区的农村农民其实早已发展到城市,不再以农村的宅基地为立身之地。所以简单地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对由此发生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虽然客观上存在这种情况,但这毕竟是在涉及宅基地诸多问题中的个别问题,不能以此为依据制定法律。解决这类问题,不能通过法律交易方式,只能通过法律行为方式,即法律规定的方式。当然,农民在此能否通过法律行为方式获得其预期的最大利益,则是立法者必须严肃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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