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财政在农村存在缺位现象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提供的产品应当是市场失灵的公共产品,包括行政管理、国防外交、教育卫生等领域,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要提供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完成的事而没有做,是政府的支出缺位,反过来,不应由政府管的事政府却插手去管,则是政府职能的越位。毫无疑问,农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理应由国家财政承担。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农村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支出也都由中央财政开支,另外,优抚支出、计划生育、乡村道路建设等经费支出要农民负担也是不合理的,这一块也应由财政负担。就我国的财政现状而言,也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条件。
首先,财政收入方面,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财政收入有了迅猛增长,2003年更是达到了2万亿元以上,与此同时我国税收每年仍存在约4000亿元的税收流失,国家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税制,继续强化税收征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2年的财政收入增加额中,由于税收征管因素增加的税收收入就达500亿元。
其次,财政支出方面,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中央财政可以通过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等支出调整来解决农村的资金来源问题,真正把该由财政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等问题承担起来,不留支出缺口,从财政体制上把农民从过重的税费负擔中解脱出来。
四、解决农村税费改革问题的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想达到既减轻农民负担,又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必须通盘考虑,统筹规划。
一要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县、乡政府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收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保证乡镇机构履行职能和农村教育等社会事业所需支出,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要全部用于村级开支,村级三项费用经费缺口,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二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和省财政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力求使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尽可能多地落实到乡镇,同时纠正上级财政过多集中乡镇财力的现象,以保证各地农村享有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水平。对那些维持一般公共服务水平有困难、财力确实不足的地区,应由上级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短缺的财政资金,而不能一味地增加农民负担。这就要求健全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办法,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科学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突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