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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财政法思考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不断推出的各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改革措施,使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个人财产的依赖程度更高,凸显了私有财产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缴纳和种种收费的盛行,也使得公民个人与国家的财政关系显性化。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个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早已不再是禁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但不大可能对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而且政府仍将会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国家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主要采用劳役和实物形式。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魔力,自然而然地使国家逐步但却坚定地最终选择了货币形式。[3]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前苏联和我国的一些财政学文献甚至认为,财政是和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这种观点夸大了收支形式的意义,忽视了一切阶级社会中国家收支行为的共同特征,因而也难以被财政学界广为接受。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即使在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地方基层政府要求农民出义务工,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政府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与古代的劳役至少在形式上并无多少差别。
  二、 我国农村税费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中央的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其方向是取消针对的各种特别税费,建立城乡统一的
  公共财政制度。这已经深入到了问题本质,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问题:一是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与现代税制的矛盾,二是摊税入亩税费方式与受益主体税负不均的矛盾,三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与财税体制的矛盾,四是财政压力与行政变革的矛盾,五是集体产权模糊与农民利益边界不清的矛盾。我们应该通过对调整农村税费制度的架构、健全农业税征收管理、增加公共财政转移支付份额、改革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系统分析,对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税费体系进行研究,提出较为合理的税费体系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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