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特别注意的,还有对古代法治主义的清算。梁启超在早年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1904年)中,即初步清理了先秦时候的法治主义。在他看来,先秦的法治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相通的。他还认为管子是中国最早最杰出的法治主义的典范。[44] 十多年后,在《先秦政治思想史》(1923年)中,梁启超指出法家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因为君王可以随意地废法、立法;二是把人看做"布帛土石"的"物治主义"。[45] 他还着重从民主主义的角度来解说法治,认为法家的最大缺陷就在于反对民治主义,因为法家之法是君主所立,而非出自民意。"法家根本精神,在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府行动轶法律范围以外","就此点论,可谓与近代所谓君主立宪政体者精神一致。" [46] 但是,他接着指出,法家并没有解决"使法律不为''君欲''所摇动"的问题。而这些都是可以让西方的法治主义补救的。不难看出,梁启超对法治特别是对传统法治的认识明显有所深化。
梁还结合法治理念,对儒家思想做了深度的评说。他指出,儒家极为尊重民意。儒家奉天为最高主权者,天可选择天子,体现了"人类平等的大精神",而天之所欲即民之所欲的理论,其逻辑结果是"不能不以人民为事实上最高主权者",因此"所谓天者,恰如立宪国无责任之君主,所谓天子者,则当其责任内阁的领袖。"但如何实现民意,则始终未能从制度上解决好。"故执政若违反民意,除却到恶贯满盈群起革命外,在平时更无相当的制裁之法。""此吾国政治思想中之最大缺陷也"。[47]
最后,但并非不重要的是,自由主义思潮还带有反对满族统治的内容。国外有历史学家认为,在救亡图存的危急时刻,中国的皇帝如果是汉人而非满人,就不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为革命口号,就不会发生辛亥革命,中国也就可能像英国、日本那样实行君主立宪。问题在于,历史是事实而非假设。今天,我们学习这一段历史,应当对政治体制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思考。因此,在这里我们就需要注意,辛亥革命的领导者孙中山在批判满族统治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加入了民主自由的内容;所谓排满,并未遮蔽先行者们追求民主、法治的眼光与脚步:
(一)满洲人的行政措施,都是为了他们的私利,而不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二)他们把我们作为被政府的种族来对待,不给我们平等的权利和特权。(三)他们妨碍我们在智力方面和物质方面内的发展。(四)他们侵犯我们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五)他们自己从事于或者纵容官场中的贪污和行贿。(六)他们压制言论自由。(七)他们禁止结社自由。(八)他们不经我们的同意而向我们征收沉重的苛捐杂税。(九)在审讯指控为犯罪之人时,他们用最野蛮的酷刑拷打,逼取口供。(十)他们不依照适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我们的各种权利。(十一)他们不能依责保护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的生命而与财产。[48]
【注释】该文原为研究生授课讲稿,初稿写于1994年6月,后多次修改。在这次修改过程中,承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张群同志核对文献,并提供一些资料和改进意见;承蒙《比较法研究》编辑部同仁赐墨删繁,并予教正,谨此一并致谢。该文详细版曾提交给中国法律史研究会2004年年会,载于夏勇“法治论要丛书”:《法治源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作者注
关于价值法则、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参见拙文:《中国
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梁巨川即梁漱溟之父。1918年11月,梁巨川自沉于北京静业湖。梁在遗书中称:"梁济之死,系殉清朝而死也"。转引自陈独秀:《对于梁巨川先生自杀之感想》,载《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7页。梁巨川和后来王国维的选择,乃是中国近代文化史上的重大事件。
魏源:《海国图志·西洋人<玛吉士地理备考>叙》,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23页。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卷一变法上,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张靖达公奏议》卷八。转引自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修订本,第136页。
郭嵩焘被归于洋务派,实际上,他在洋务派里也是受到排挤的。1876年,他决意出使英国,以实地探访世界先进国家情形,被当时许多人认做有辱师祖的行为。在他的故乡湖南,甚至有人(如著名学者王先谦)动议不许他回乡。他寄回来的英法日记更被认为是大逆不道,遭到查禁。参见钟叔河:"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载钟叔河:《从东方到西方--走向世界丛书叙论集》,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227页以下。
郭嵩焘:《致李傅相》,载《养知书屋文集》卷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续修四库全书版,第289页。
郭嵩焘:《条议海防事宜》,载《郭嵩焘奏稿》,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341页。
冯桂芬:《校邠庐抗议·制洋器议》,上海书店2002年版。
转引自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修订本,第98页。
张之洞:《劝学篇·序》,上海书店2002年版,第1页。
应当说明的是,对于张之洞的思想,人们通常用"中体西用"来概括,这未免过于简单化。参见汪荣祖:"论戊戌变法失败的思想因素",载《晚清变法思想论丛》,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121页以下。本文后面还要讲到这个问题。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五《
刑法志》序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关于传统的民本思想与民权问题,请参见拙文:《民本与民权--中国权利话语的历史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关于法治的价值,尤其是民主与自由的关系以及为什么民主不能作为法治的最高价值,参见拙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郭嵩焘:《与友人论仿行西法》 ,载《养知书屋文集》卷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续修四库全书版,第299页。
《新政真诠》中的文章是由何先写出英文,再由胡翻译为中文,汇编而成的。胡氏另编有《胡翼南全集》。前些年,胡氏后人赠送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一套《胡翼南全集》。
何启、胡翼南:"《劝学篇》书后·正权篇辨",载《胡翼南全集》(三)"新政真诠"卷十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图书馆藏,第二十六页。
徐继畲:《瀛环志略》卷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魏源:《海国图志·墨利加洲总叙》,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69页。
郑观应:《盛世危言》卷一,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陈旭麓先生认为:"议院在中国作为一种政治主张提出,是认识西学、学习西方的突破点。"(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8页)。
《清史稿·列传一七三·文祥》,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
参见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修订本,第128--130页。
陈炽:《庸书·外篇下·议院》,载《陈炽集》,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07页。
例如,张自牧《蠡测卮言》:"凡君主、民主,君主之于臣民,长官之于属吏时相见,仪文简易,上下之间无阂格不通之气,无壅瘀不宣之情,故其心志齐,号令严明。"
黄遵宪:《日本国志·职官志》卷二序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黄遵宪:《日本国志》,《国统志》卷三,序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此前,西方书籍翻译虽多,但多属自然科学著作。从严复开始,形势为之一变,大量的政治和法学书籍陆续被翻译和介绍进来。
严复早年在福建船政学堂学习,后留学英国(1887~1897年)。回国后,任北洋水师学堂总教习、总办几达二十年之久。参见陈旭麓主编:《中国近代史辞典》"严复"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版,第285页。
严复:《原强》原稿(1895年),载王栻编:《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页。
在严复看来,民主不过是自由在政治上的一种表现,"自由才是资本主义的实质"。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以下。
严复:《原强》修订稿,载王栻编:《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版,第27页。
严复:《原富》按语,载王栻编:《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17、918页。
严复:《群己权界论·译凡例》,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页至第2页。
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1885--1891写作),载《康有为大同论两种》,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
严复:《辟韩》,载王栻编:《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4、36页。
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1885--1891写作),载《康有为大同论两种》,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
谭嗣同:《仁学》三十一,载《谭嗣同全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9页。
梁启超: 《新民说·论权利思想》(1902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参见严复(译):《社会通诠》"国家之行政权分第十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3页。
关于我对中西法文化比较研究的看法,参见《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1期"中国法律传统及其现代化专号",第77--78页。
梁启超:《管子评传》第一章叙论(1909年),载《诸子集成》(下),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783页。
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十六章法家思想(其四),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第253页以下。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十五章法家思想(其三),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第250-251页。
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三章民本思想,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第50-56页。
]《孙中山选集》上卷,第75页。转引自张磊:《孙中山思想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