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只要我们注意比较一下,就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发布的正式法律文本中发现,我国在2002年3月发布的正式法律文本中,涉及到“账”字的,都是使用的是“帐”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正式法律文本中均如此。如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法律文本第74条中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在此,正式法律文本中使用的是“帐户”。而在2002年3月以后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中,在涉及到“账”字时,则都已经使用的是“账”字,不再使用“帐”字了。如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在公布的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法律文本第74条中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在此,正式法律文本中已经使用“账户”了。
因此,笔者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在对
《刑法》包括
《修正案》在内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时,应当对正式法律文本以及司法解释对罪名的规定中 “帐簿”、“会计帐簿”、“帐号”、“入帐”、“记帐凭证”、“帐户”、“帐外”这些词组中的“帐”字进行整理,将其整理成“账簿”、“会计账簿”、“账号”、“入账”、“记账凭证”、“账户”、“账外”。一则使得法律文本统一,二则使得法律用语规范。当然,在对
《刑法》包括
《修正案》在内的正式法律文本以及司法解释对罪名的规定中 “帐簿”、“会计帐簿”、“帐号”、“入帐”、“记帐凭证”、“帐户”、“帐外”这些词组没有进行正式整理前,在涉及到
《刑法》第
156条、第
187条、第
191条、第
201条、第
387条以及
《修正案》第
1条的犯罪时,还得按照正式法律文本使用“帐簿”、“会计帐簿”、“帐号”、“入帐”、“记帐凭证”、“帐户”、“帐外”这些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