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刑法》以及《修正案》一个异体字的整理
李宇先
【关键词】
刑法 异体字 整理
【全文】
在1997年3月1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
156条、第
187条、第
191条、第
201条、第
387条以及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
《修正案》)第
1条中均涉及了一个异体字,即“帐”字。如
《刑法》第
156条中的“帐号”,第
187条中的“入帐”,第
191条第(1)项中的“帐户”、第(3)项的“转帐”,第
201条中的“帐簿”、“记帐凭证”,第
387条中的“帐号”以及
《修正案》第
1条中的“会计帐簿”。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12月25日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罪名时,均将第187条的罪名规定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货款罪”;两高于2002年3月26日在司法解释中共同将
《修正案》第
1条的罪名规定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于上述条文的内容及其罪名,笔者不持异议。笔者在此要谈的是对上述条文及其罪名中涉及的异体字“帐”的整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