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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权力——权利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在人的一般发展与国家起源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利与义务并不是天然就有的,也不是同时产生的,而是义务先定,权利后生。义务作为一种对自由的限制机制,实际上就是为了维护和扩大所有人更大的自由。权利与义务的价值内涵的区别从根源上来自于客观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共同生产生活的安全性、稳定性需要与个人自由需要的区别,或者说,是社会共同利益与单纯个人利益的区别,社会共同生产生活的安全性、稳定性需要的必须满足性是社会成员承担普遍的、基本的、共同性义务的依据,个人自由、利益的对他人、社会的无害性是个人享有权利的依据。【9】两者的区别此外表现在权利的自由性、相对性与义务的强制性形成对比。
  二、权利的概念界定与内涵揭示
  在试图对权利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笔者感觉到困难重重,这种困难主要来源于权利的多种形态以及不同形态下与对应概念关系的差异。就笔者目前有限的水平而言,远远不可能完全把握道德权利、伦理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之间的差别与联系,故而仅就法定权利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张文显教授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将中外法学中关于权利的释义主要分为八种,包括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在笔者看来权利本身是一种利益要求,这种利益要求是主体所处客观社会环境与主体主观状态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这个客观社会环境说道底便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这种利益要求一经产生便具有约束力,为什么说具有约束力呢?这是因为权利除了利益要求之外,它还具有正当的特性,这种正当性表面上看来来自于法律与国家的承认,其实还是根源与社会生活,根源于社会主流意识对其的承认与认可。也就是说,权利内含的正当性是一种社会性评价或社会性态度。“作为法律权利从形式上看来自于法律规定,但根据马克思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权利从根本上说是来自于客观社会条件的要求,是在客观社会关系中人们已形成的某种行为方式以及人们对这种行为方式的认可性态度。”【10】这种认可构成了权利的约束力。换句话讲,权利是一个具有规范性力量的概念,它本身预设了一项有关行为的规范或规则,这项规范或规则在其承认权利主体有资格和能力作为或不作为的同时,也就要求其它人不得干预,阻碍该主体能力之实现。【11】此外,权利的利益要求必然通过主体的意志与行动表现出来,也就是说主体享有随时实现这种利益需求的可能或资格。纵上,笔者可以归纳出法律权利的概念,即法律权利是指为社会所认可的、正当的、受法律所保护的主体利益要求以及实现这种要求的可能。
  权利不可以简单的归同于利益或自由。权利是一定社会存在在主体主观意志中的反映,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利益与权利没有必然相关性。“权利非但有主体目的自设性,它还有主体行为正当性。”同样权利更不等同于自由,自由只是权利在其被认可的限度内,在义务的限度下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主体意志自由与行为自由的体现,它缺乏权利的实质性内容,无法解释权利为什么可以自由。因而笔者认为将权利的内涵界定为利益或自由都不准确,而应当讲正当性利益构成权利的内在动机,自由是权利的外在表征;权利是人格的体现,是人之为人的价值符号与原则要求。这是权利的内涵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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