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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备案与公民自由

  第一、重庆警方的规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通告》属于规范性的文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由此可见,重庆警方在设置罚款和停机半年的措施时,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重庆警方的规定是“政府家长主义”的表现,这种表现不利于保障民权。公民的自由权是重要的宪法性权利,重庆警方不能因自己工作的便利随便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将自己的部门利益同化为公民的整体利益。当下的行政机关经常犯同样的一个逻辑错误,即称自己的部门利益为公民的整体利益,其制度逻辑是这样表述的:因为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的一切行为都是服务于人民的,所以我的行为就是天然正当的,所以当公民个人权益与我的行为发生冲突时,公民个人的权益就得让步于我的权益。这里根本的错误就是将部门利益置高得等同于社会整体利益,我不知道他们这样讲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难道仅仅就是因为他们一句为人民服务的口号而已,如果这样的口号真的管用且能有效发挥作用,那根本不需要各类行政法规定来规制行政机关的行为了,所以法律制度存在必要性之一就在于限制行政权的行使,使其规范化。如果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按照重庆警方这样的思路,只要方便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任意发布《通告》,因为他们可以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随便为公民设定义务,只要不履行义务就可以随便处罚。一个握有重要行政权力的机关如果这样来管理,那民权的空间必定会受到压缩,公民的自由必定会不当的限制。西方的一句法谚可以给我们很多启发:警察权力的大小可以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的程度。
  但愿以后不要再有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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