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新开办的上网信息服务和申请上网的专线用户,自网络接通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受理备案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3.凡履行备案后,发生联网变更的,必须于变更后的30日内重新到受理备案部门进行备案。
4.凡此前已在市公安局申报备案的,按通告的受理管辖原则,重新到受理备案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五、互联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及上网用户,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有其他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其实与此类似的规定早就有了,算不上什么大的新闻,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6年第3号)早有规定,与重庆的规定一样,其上位法的来源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2.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其中第
二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但对于不备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条例没有规定。
阅读完上述几则文件,真正令我感兴趣的倒是以下几点:第一、《扬子晚报》说重庆警方的处罚规定中有罚款3000和停机半年的规定,但在网上公布的通告中并没有此条款,其关于上网不备案的部分只有: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有其他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查处。据我理解,这里的相关规定应当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了,但查此条例,当中也无此规定,难道是晚报的报道不实?还是重庆警方在公布通告时有意略去了处罚方式呢?我们不得而知。
二、网评的摘要
网友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二十一世纪的倒退;这样的规定是历史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表现;这样的规定,公民还有什么自由可言。
三、由此的一些想法
公民在家庭这样一个私密的空间里上网是其自由权的一种表现,只要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妨碍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权力就没有介入的理由。但为了便于打击犯罪的需要,重庆警方出台了这方面的依据,并制定了罚款和停机半年的处罚措施(如果《扬子晚报》报道属实的话)。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