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备案与公民自由
李小东
【关键词】上网备案 公民自由
【全文】
《扬子晚报》7月8日有文:重庆电 在自己家里上网也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前日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拒不执行者,轻则将被警方警告,重则罚款3000元并停机半年。乍一看,颇觉得愕然,于是上网搜索相关资料,一并将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一、规定内容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计算机国际联网备案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网上正常秩序,根据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列》的规定,现就国际互联网上网用户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1.本市范围内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的互联网接入单位。
2.在本市互联网接入单位申请上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外地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在本市的分支机构。
3.凡在我市互联网接入单位申请上网的拥有固定IP地址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包括专线用户、宽带网用户、虚拟主机和服务器托管用户)。
二、备案内容
1.互联网接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在履行备案申报时,应提供法人机构复印件、网络状况、服务种类、用户登记注册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
2.专线单位用户在履行备案申报时,应出具单位证明、互联网接入单位的入网文件、上网用途及下级网络基本情况。
3.专线个人用户在履行备案申报时,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和互联网接入单位的入网文件。
三、受理机关
1.本市范围内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的互联网接入单位,在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各互联网接入单位的跨区、县的下级网络接入单位,在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2.本市范围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外地信息服务单位在本市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申报备案。
3.各固定IP的专线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均在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四、备案时间
1.凡已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网上信息服务单位及专线用户,自通告之日起,30日内到受理备案部门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