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勤勉义务之判断标准
张元星
【关键词】
公司法 勤勉义务 判断标准
【全文】
我国新《
公司法》第
148条从原则上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但没有对此予以具体规定。那么,此处的勤勉义务究竟意味着什么?其判断标准又应当是什么呢?本文拟结合美国法及我国《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①(以下简称
《指引》)的规定,对此作简要的分析。
一、概述:什么是勤勉义务
尽管新《
公司法》第
148条没有对勤勉的含义做出解释,但就一般的理解而言,勤勉意味着勤勤恳恳、尽职尽责地工作。
《指引》第
20条规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可以印证上述理解。而“勤勉尽责”实际上就是英美法上的duty of care的含义,只不过我国学者有的将其翻译成“注意义务”,有的则翻译成“尽职的义务”、“谨慎义务”、“善管义务”等。②
将勤勉义务与英美法上的duty of care对应起来之后,我们便不难理解勤勉义务的具体含义了。大致来说,勤勉义务意味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小心谨慎,尽职尽责地开展各项工作,而不是漫不经心地从事工作。至于怎样才算符合勤勉的标准,下文将予以阐述。
二、美国法上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在美国法上,对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标准是美国《示范
公司法》第8.30条的规定:“董事履行义务应当:1、怀有善意(in good faith);2、以处于同等地位普通谨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在类似情况下所应有的谨慎履行其职责;3、采用良好的方式,这是他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的方式。” ③纽约州
公司法第715(h)和717(a)条有类似规定。④另一个标准则是“勤勉、注意与技能的程度”,即“普通谨慎之人(ordinarily prudent person)在类似情况下处理其个人商业事务应具有的勤勉、注意与技能”,该标准是从Selherimer v. Manganese Corp. of America一案中总结出来的。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