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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五: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四、存款保险费率
  存款保险费率是指投保银行按其储蓄存款余额为基数收取保费的比率。存款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之分。单一费率是指不考虑投保银行各自的风险状况,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征收保险费;差别费率制则与投保银行的风险水平挂钩,按银行的风险等级确定费率,风险等级高的则费率高,风险等级低的则费率低。
  在单一费率制下,保险费的征收不与银行的风险状况挂钩,由于保费收取无法正确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使得经营良好的银行实际上承担了问题银行的经营风险和由此所带来的损失,不但有失公平,而且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单一费率制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助长投保金融机构偏好风险经营。在单一费率制度下,增加风险经营不必多付出任何代价,凡存款数额相同的投保金融机构,不论风险差别多大,都支付相同数额的保费。经营风险增加而保险成本并不提高,无形中会鼓励投保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经营水平,从而引发冒险经营的道德风险。
  2,降低正常金融机构的投保意愿。那些业务健全、营运正常而风险低的金融机构,由于不易发生破产倒闭事件,却与高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负担相同的费率,必定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不愿意参加存款保险,结果形成投保金融机构是高风险群的逆向选择现象。
  3,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实行单一费率制度无异于由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辅助经营不善或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等于变相把财产转移给高风险的投保金融机构。
  另外,考虑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仅具有资金优势、规模优势,而且还具有国家信用优势和较高的信誉优势,其存款余额占全国存款的绝大部分,若按单一费率计收存款保险费,它们的投保成本必然比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大的多,这会极大地降低它们投保的积极性。因此,单一费率制无法在我国推行。
  差别费率是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各成员银行不同的风险等级收取不同金额的保险费。风险差别费率能准确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使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从而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促使银行谨慎从事经营行为。由此可见,风险差别费率比较公平合理并且是发展方向。但它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很难准确地测度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因为影响风险程度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诸如管理水平、市场地位及对未来风险的预期等等,很难用某项指标确切地加以衡量。更为重要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对要保机构经营风险的了解不如该机构自身,不可能以其所有事前风险资讯作为确定风险费率基准事实,而只得以其营运后的绩效为判断,此种判断也会因主观及经济上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评价结果,所订费率也难尽合理。
  其次,风险差别费率将加重经营风险较高银行的经营成本,风险差别费率的正面意义虽为维持制度公平性,并避免银行承担过度风险,但也使银行在经营不善时,因保费调高而恶化其营运绩效及财务状况。在总体经济不景气时,大多数金融机构均可能缴纳更高的保费,反而加深银行体系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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