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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五: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第三种分歧主要集中在一些特定的存款上。有人认为,应对所有存款进行保险;有人却认为对存款应进行分类,除本、外币活期与定期存款外,其他类型的存款应排斥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外;还有人主张,除对居民的储蓄存款进行保险外,其他的存款如金融机构存款、外币存款、政府存款、企业存款等,一律不予保险。
  2003年我国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2万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0.8万亿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为7.2万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0.4万亿元。外汇各项存款余额为1487亿美元。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外币存款在我国存款中所占比重较小,对这部分存款保险与否对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影响不大,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占我国存款总额的80%以上,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可以大大缓解我国银行的压力,而这两部分存款绝大部分都是活期、定期和定活两便存款。由此可见,我国的存款保险要保障的存款种类应是:居民和企业的人民币活期、定期和定活两便存款。    
  三、投保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方式有三种:
  1,强制型。即要保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要保机构对此没有选择权。
  2,自愿型。即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加存款保险。
  3,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型。即对某类银行机构要求强制性投保,对另一部分银行机构实行自愿投保。
  现阶段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采取强制型投保方式,因为在中国行业自律性比较差,加之我国居民和银行的风险意识不强,一旦采取自愿型的投保方式,许多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可能不愿参加存款保险。自愿型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逆向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的逆向选择是指在自愿型存款保险制度之下(再加上统一费率制度),由于保费收取无法正确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使得经营良好的银行实际上承担了问题银行的经营风险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损失,造成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可能退出存款保险体系。而存款保险机构为了累积赔偿基金,必然会加收其他银行的保费,用以抵补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成本,一旦加收保费,则可能进一步引发另外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最后只有问题银行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使整个体系变得十分脆弱。
  到目前为止,81%的国家通过采用强制型存款保险来消除逆向选择问题, 那些实行自愿型的存款保险也正向强制型转变。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也适应存款保险制度之潮流,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何况,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差,“居民高债权,企业高债务,银行高风险,政府高成本”的社会资金恶性循环仍未打破。 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全,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大背景下,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不仅是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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