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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四:存款保险的保险事故

  (二)债务超过
  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消极财产(债务)的估价超过了积极财产(资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 
  1,支付不能与债务超过的关系
  债务超过的着眼点是资产和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清偿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论是否到期,均应计算在内。当债务人支付不能时,通常已是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产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的清偿能力(如现金短缺、资产无法变现等)而无法支付的情况。反之,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果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一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由此可见,支付不能与债务超过,不仅概念不同,在实践中对破产界限的认定上也有一定的区别。
  2,债务超过作为保险事故分析
  债务超过作为破产原因一般只适用于资合性质的组织体,即仅以有限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范围,没有债务连带责任人。许多国家的立法及学理均将“债务超过”作为法人的破产原因。 将债务超过设定为破产原因的基本理念是:法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利益担保,法人的信用也以其资产为基础。企业法人出现债务超过时,就存在对一般债权人不能为足额清偿的潜在危险,增加了市场流通秩序的不安全因素,随时都有因停止支付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可能性。市场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国家,决不允许债务超过的企业法人以债权人的利益无保障和危及社会经济秩序为代价,继续进行“赤字经营”。 
  依据各国的法律,银行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质的公司。 银行赖以满足存款人债权的是其资产,如果资产超过债务,那么其支付能力的基础就荡然无存。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事态的恶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一国的金融秩序及经济秩序,把债务超过规定为一种保险事故确有必要。
  (三)停止支付
  1,停止支付的含义
  与“清偿能力”相关联的概念还有“停止支付”。停止支付是指对应偿还的债务,债务人表面化了的全面地、持续地支付无法进行之事的主观行为。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
  (1)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思做出的外部行为,而不是其财产的客观状况。这是其与支付不能的主要区别,只要债务人有表明不能支付意思的行为,不问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均构成停止支付行为。如债务人以赖帐方式拒绝支付,也是停止支付之一。当然,如果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而不支付,则单纯债务人的主观表示不能构成破产法意义上的停止支付。
  (2)停止支付包括明示、暗示等形式的各种行为。债务人以书面或口头明确宣布无力还债属于支付不能。而对于欠债不还,却将企业转让或倒闭、停业关店、债务人逃亡、隐匿等诸如此类的暗示行为,同样也属于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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