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确定的债务。如果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主观认为到期后债务人将无法清偿债务,或债权人允许延期偿还未到期债务,因为此时的清偿义务尚未产生,故都不能视为支付不能。债务已到期,而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应视为默许延期偿还,即使债务人已经无力偿还,也不能视为支付不能。如果双方在债务是否存在、数额多少、有否超过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争议,债务人提出种种抗辩的话,则应该先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并做出生效判决,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后,才谈得上债务人能否清偿问题。对银行业来说,即使是未到期的存款,如果存款人提前支取,银行同样负有支付存款人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换言之,只要存款人提出支取存款的请求,不管其存款是否到期,如果银行无力支付,则为支付不能。
(3)债务人不能清偿是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或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中止支付。
(4)债务人不能清偿是对债务的主要部分或全部不能清偿。此处强调对“主要部分或全部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对部分或次要债务的清偿来对抗其他债务不能清偿的状况,而非债务人对部分或次要债务的不清偿便构成不能清偿。“压死骆驼的可能只是最后一根稻草”。但是,在债务人对主要债务能够予以清偿的前提下,对“稻草”类债务不能清偿,是否应为支付不能,宣告破产呢?我国的法律对此未作规定,有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受到最低申请人数和持有债权数额的限制。如美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总数在12个人以上的,必须有三名以上债权人,其无担保的债权总额在5000美元以上时,才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这体现了立法者对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限制,以及对债务人正当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予以充分保护的立法倾向。 这些规定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金融企业中的“传染效应”使得一个企业破产倒闭可能殃及全体企业,所以适当的限制小额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是非常必要的。
2,支付不能作为保险事故分析
支付不能是破产的基本原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创设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存款人的利益因银行破产而受到影响,因此,支付不能是存款保险的基本保险事故,如台湾地区的存款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应依照该条所规定的三种方法,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负责理赔;美国联邦存款
保险法第
11条第2项规定,当投保金融机构因无相当之财源以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Without adequate provision being made for payment of its deposito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应对存款人履行其保险人的责任;日本存款
保险法第
49条规定,因投保金融机构被宣告破产作为存款保险的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