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四:存款保险的保险事故

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四:存款保险的保险事故


石先广


【关键词】存款保险
【全文】
  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四:存款保险的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要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所约定的偶然事故,以该偶然事件的发生作为保险人履行其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商业保险合同的缔结,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依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商定。 商业保险中保险事故的确定,以当事人的意思为主、法律规定为辅。存款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大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存款保险的保险事故应该是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不能支付存款的事件。可见,存款保险的保险事故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二是金融机构的解散或被撤消。
  一、金融机构的破产
  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另一种是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概括主义立法例下的破产原因,以债务人无清偿能力为核心,但在判断“无清偿能力”方面有两个标准:一是现金流量标准,按照现金流量标准,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即为无清偿能力,即使其资产超过负债,也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没有理由要求债权人等待公司出售其资产变成现金。现金流量标准,其实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支付不能” ;另一个是资产负债标准,是指法人的资产不能够清偿它的负债,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
  (一)支付不能
  1,支付不能的含义
  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且已受请求的债权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可预见其为一般且继续不能清偿的财产状态。 支付不能在法律上着眼于正常的债务关系能否维系,其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用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由财产、信用、能力三者构成,债务清偿方法通常为支付货币或其它财产;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是协议延期还债;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 当债务人以所有方法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支付不能。在确定债务人是否有清偿能力时,需要全面考察,债务人虽无财产,但是,如果有良好的信用或者优良的技能,仍有清偿债务的可能。反之,债务人纵使有财产,但其变现能力差,也有可能陷入支付不能的状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