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三:存款保险的法律性质
石先广
【关键词】存款保险
【全文】
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三:存款保险的法律性质
一、存款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
按照保险性质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契约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商业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不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是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考虑的。社会保险通过形成专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中断劳动,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政策性保险是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 它是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 存款保险不仅具有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的功能,而且对于增强金融政策的适应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保障一国金融秩序的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存款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并且其诞生时就具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 另外,把存款保险定位于政策性的保险,更重要的还是因为它完全符合政策性保险的法律特征。
(一)政策性保险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突出的表现在其政策性上。
1,政策性保险通常不受各国商业
保险法的规范,也与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没有关系,而是由另行制定的专门政策性法规加以规范。存款保险的运作就是受专门的存款保险法律、法规制约,如美国的存款保险受到联邦存款
保险法的规范,日本的存款保险受日本存款
保险法的规范,我国台湾的存款保险受存款保险条例规范。
2,将何种保险业务或在何时将其列为政策性保险并享受国家政策的支持,是由国家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另行安排的,这种安排突出表现为相关政策对政策性保险经营内容、方式、费率、承保金额和赔偿方式等的统一规范性,保险契约双方当事人缺乏自主权。 存款保险完全符合这一法律特征,前面分析存款保险的特点时已经提及,这里不在赘述。
(二)政策性保险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特定产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