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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问题研究之一:存款保险基本功能及其特点

  (三)救助和处置功能
  对面临危机或即将破产的成员机构进行有效处置,也是存款保险机构的一项重要功能。以美国为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要综合金融机构的各种情况,分析利弊得失后,采取破产清算、理赔、接管、资金援助、直接融资等方式来处置有问题的金融机构。 对那些经营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的银行,若其破产清算不会对经济造成震荡、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不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毫不延迟地对这些银行进行破产清算,对存款人进行理赔。对于那些出现问题的小银行,如果在同一地区没有其它金融机构的话,为防止其破产后给当地民众带来生活上的不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要接管这些小银行,以其名义继续经营,来弥补当地金融服务的不足。对于那些出现问题的大银行,因为“大银行不能倒闭” (too large to fail )的缘故,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往往采取资金援助,或支持其他银行吸收、合并问题银行,或采取直接融资的方式拯救大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自1950年国会授予其此项职权以来,曾多次以直接融资的方式成功的拯救了大银行。采用这种方式处置问题银行不但可以避免理赔之责,而且还能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因一家银行的倒闭而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 存款保险的特点
  根据存款保险法律的规定,保险机构许诺存款人,一旦投保金融机构不能支付存款时,他们将得到存款保险机构的适当赔偿,这是一种弥补意外损失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一般商业保险的共性,存款保险也是通过一定的保险费率积聚社会资金,作为经济补偿和赔付资金的来源,形成保障金融安全和经济健康发展的互助共济制度。 存款保险又是一种独特的保险形式,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经营目标不同。商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保险业务获取收益,即以盈利为目的。存款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健与安全。
  (二)保险对象和险种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和品种呈现多元化;存款保险的对象具有同质性,除存款外,别无他种。
  (三)保险事故的确定方式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事故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商定。换言之,商业保险的保险事故的确定,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为主、法律规定为辅。而存款保险的保险事故,是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事项,当事人对此无法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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