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下图看中国改革开放来的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和私有财产拥有情况对比图](格式不符,未能加上)
从以上不难看出改革这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增长,但是,在这种增长的背后存在着一些悄无声息却很具大的变化,那就是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过去那种几乎单一国家所有制不复存在,据统计:目前在中国资本结构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仅占31%,个体私营企业占38%;在资本所有权结构比例中,国有资产只占26%,国内居民个人拥有57%,集体、港澳台商人及外商均不到一成;甚至,资本要素收入也有22%流向居民个人腰包。
三、结语
财产逐步进入公民腰包究竟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还是原因 我看它既是原因又是结果,个中的原因成分会更大,可从前文的论述中得到答案。黑格尔曾说:“所有权的合理性不在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惟有在所有权中人们才会做出近乎理性的趋利避害的抉择,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才得以产生,进而达到前文论述的有限资源效用的最大化。
私有财产制度的反面效应与规制 当然,在此我一再的强调私有财产的
宪法保护,并不是去鼓吹私有化,私有化和对私有财产的
宪法、物权法保护是两个概念范畴,私有制有其自身难以破解的反面效应,一味的寻求私有效用的最大化而忽视财产的公共效益,不利于整个国家的效用最大化,这是一个致命的瑕疵,也是我们法律人难攻但必攻的一个法律难题和价值抉择。比如我们可以开征遗产税、财产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去进行私有财产的调控管理,我们还可以通过对捐赠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相关的税收来鼓励私人财产奉献社会,以达到财产的社会效用最大化,等等诸多方式。
每个人是自己财产的最好的管家,只有自己才能最好的处理自己的财产,从而达到整体社会的效用的最优化,这是个一般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对于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构建起完美的构架,
宪法的修改给我们的私有财产保护开创了一个崭新的局面,而《物权法》的制定则是
宪法的具体落实,本人认为《物权法》的制定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对
宪法的违反,相反它却是
宪法的贯彻和落实,更不是部分反对物权法的学者指责的那样,什么物权法没有重申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且要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等等。本人认为这恰是对资源的稀缺性、人性观的理性认识和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