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产效用最大化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要求 如前文所述,财产在“趋利避害”法则作用下,最终会被社会成员所掌握,不论是明是暗,也不论是否均等。由于资源的稀缺,要想提高国民收入增加国民财富,只有一种办法,就是充分发挥有限资源,即财产效用最大化。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财产效用最大化呢?前面已经论述过,无论如何,社会中的财产最终会被其成员所掌握,这是事实。无法改变,除非违背人的本性“趋利避害”法则,那样的话,最终还是要失败的,走到老路子上来。是事实我们只需接受,顺应事实便是理性选择。说到底,财产掌握权的地上化、合法化。对于私人掌握权,法律应顺呼“趋利避害”这一自然良法。
私有财产权制度构建及立法保护确是明智选择,对于私人财产掌握权事实上承认只是第一步,接下来便是从法律上承认之,当然包括法律上的规制。因为仅有事实不行,还有另外一种需要——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保护需求,因为如果欠缺,存在法律的真空,这种事实便保持着或然状态,拥有财产掌握权的人们会一直担心这种掌握权的丢失(这种担心其实也是“趋利避害”法则所致,不在赘述),他们会浪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用在对掌握权的保护上。不敢暴露富有,试想这是不是国家税收流失的又一大起因呢?但是,更深层面上,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拥有财产掌握权的人们逐渐保守起来,惧怕“暴富”思想近而笼罩着他们,正像前文论述的一样结果会出现,社会的空气是窒息的,个性的张扬和创造的激情荡然无存;另一种后果是,拥有较多财富掌握权的人们对较少掌握权的专制与鄙视,或者是有财产掌握权的人们对无财产掌握权穷人们的权威,从而专制的文化得以产生。所有这些都不是文明国家所愿意看到的。可见,私有权制度保护使社会成员个性得以张扬,创造力得以发挥,负面效应得以避免,最终使得社会中有限的资源效益最大化。到此,私有权的制度保护成为必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私有权的宪法制度保障尤为重要,可喜的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的第
十一条和第
十三条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立法者的明智选择。从前文谈的人的趋利避害的自然良法则可以引申出:1、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必然要求;2、是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3、保护私有财产是公民个人致富的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