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此多的违法行为以及严重的后果摆在面前,为什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仅不制止,反而积极支持?“三江并流“的开发利用凸显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冲动远远大过环境保护、国家为全人类保存和保护世界遗产的承诺,在经济利益驱动面前——自然的价值、资源的保护、社会的利益、居民的生活、国家的承诺都无以与之抗衡。人们不禁要问,面对如此剧烈的利益冲突,已有的法律的作用与功能何在?在处理地方经济的发展与资源保护、中国的发展与世界遗产的保护之间的关系方面,是否制定了法律就当然能够管用?
三、我们最需要是立法吗?
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空前的世界遗产申报热潮,全国有近百个项目宣布要申报世界遗产。但是,许多地方并不是十分清楚世界遗产的法律地位,不明白世界遗产是保护性、公益性事业,而不是产业性、行业性的旅游资源。各地推动世界遗产申报热的主要动力是世界遗产的品牌效应及其作为特殊资源所显现的垄断经营价值。有的地方为了申报世界遗产进行环境治理,将一些重要的反映遗产延续性的建筑以妨碍景观建筑为名予以拆除。有的地方规划部门设计套用一般旅游景点方案,严重破坏了遗产原有历史环境和风貌。有的世界遗产所在地的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回报与政绩,直接参与世界遗产的开发甚至推动过度开发,使世界遗产遭受破坏。有景区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有的景区被列为世界遗产后着力招揽更多的游客上山,核心区内的宾馆、酒店、招待所、疗养院占据显著位置。凡此种种,反映出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不是为了遵守《世界遗产》公约、履行国际义务保护人类共同遗产而申报,而是为了单纯的经济目的,制定再多的保护法律,其遵守的可能性都是令人怀疑的,事实也非常不幸的为此作了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讲,更需要的是如何正确认识自然、正确认识保护自然的意义,认识到保护自然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祖国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是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保护这些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谁危害这些遗产,就是危害中华民族的生命和根基,就应当受到制裁和处罚。
《无极》以及此前的各种类似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了另外一个现象:对于各种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掩人耳目,甚至积极参与;中央监管部门却总是“慢半拍”,要么是中途“叫停”、要么是事后“调查”、要么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处罚”。而这些,对于特别强调“预防为主”、“风险预防优先”的环境保护来说,都是于事无补,“污染容易治理难,破坏容易恢复难”是基本规律。法律的实施能否达到预定目标,法律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基础与前提,现行的立法是否妥善的调整了经济发展要求与生态保护、遗产开发与文化多样性的传承、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传统的关系?是否合理的配置了各种资源和权利义务?是否完整系统的将有关法律关系纳入了协调范畴?都是值得深刻反思的问题。以此观之,现行的有关法律的确存在诸多的不完善与不健全之处,亟待补充、修改、完善。然而,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依然要强调的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如果不被执行,无异于一张白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