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能承受的立法之重——对《无极》事件的几点思考

  事实在尖锐的提醒我们:随着西部开发的热潮到来,“建设性破坏”、“观光公害”层出不穷,开发与保护的尖锐矛盾,已经凸显。据中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提供的一份报告显示:中国已有22%的自然保护区由于开展生态旅游而导致保护对象的破坏,11%呈现旅游资源退化,44%存在垃圾公害,12%出现水污染。 
  可见,“三江并流”的破坏绝对不是香格里拉自己的问题,更不是西南偏远山区居民的呐喊。因为,“三江并流”的破坏,不仅是当地居民赖以生存的环境的丧失、一些物种的丧失、一种文化或宗教传统的丧失,更是整个人类赖以生存的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地球上消失的不仅仅是“三江并流”,而是我们自己的家园。 
   
  二、是否存在法律空白? 
   
  我之所以要说明“三江并流”是世界遗产,是因为这一“身份”就意味着它不可能是法律“空白”处的存在。 
  中国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为全人类妥为保护并保存中国境内世界遗产是国家庄严的承诺。同时,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具有可以明确遵守的国际规则与程序。而早在199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达喀尔工作会议上就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旅游业的经营举行工作会议,专门提出了保护世界遗产的10条规定,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004年,因怒江电站事件,在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上,中国政府作出承诺:将进一步加强“三江并流”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力度,并制定一部专门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法规。同年,《云南三并并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颁发,在确定“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范围的同时,对“三江并流”景区的开发利用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等,都建立了相关制度,赋予了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事先的行政审批权、事中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与事后的行政处罚权。 
  由此可见,从国际条约以及中国申报“三江并流”世界遗产的具体承诺,到国内立法的有关规定,再到专门的“三江并流”保护条例,对于“三江并流”这样一个世界遗产区域的法律调整并不缺乏,更不存在所谓的法律“空白”。现在,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监管部门能够出来历数《无极》剧组的种种不是,至少可以说明两点:第一,它们是有权进行监管的;第二,它们的调查、处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否则,为什么是这些部门粉墨登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