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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论的政治科学与当代中国政体分析(下)

  对于建设一个良好的政体,大范围本身乃是无可比拟的优势。从宪政中不同民选机构的相互制约和同一机构内部的相互制约以维持宪法的精神、维系正义来说,大范围不仅使议会获得高水平的成员,而且使政体获得民主制的好处而不容易发生其弊端。试以美国宪法式的制度安排为例。在这种安排下,理论上有种可能,国会两院可以如同当年的法国国民公会一样专制。如果国会两院如同一个人那样行动,那么国会可以将任何不从己意的总统、高级官员和法官弹劾去职,并用这种权力使得其他在位者俯首听命,并可自行通过法案;如果国会和各州议会一起如同一个人那样行动,那么甚至可以任意修改宪法。但因为政体建立在大范围上之缘故,人民有着千变万化的和分殊的利益,通过较少较易实施的制约措施,上述的理论可能性在经验世界几乎不可能成为现实,对此担心可以说毫无必要。从联邦主义来说,大范围得以建立众多管辖地域和人口相近的次级政府,这样在一个政府违法的情况下,就有众多而强大的政府们成为陪审团,对违法事件进行公平的判断,非法的力量很难同时在各个政府中同时具有优势。大范围下众多有独立权力来源政府的存在,还为公民们用脚投票,选择他们偏爱的政府服务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我们将麦迪逊原理进行延伸:对于普通法司法来说,大范围得以建立众多的普通法法院,这样就有更多的心智贡献到一个规则体系的逐步完善当中。普通法发展的方式要求累积的判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性质上越多越好,这不是一个法官或一个法院能够很好完成的工作。大范围下各地千差万别的情况,各种各样的疑难案件的出现,不是法律体系统一的障碍,而是形成了我们获得更良好法律的优势,却并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成文法典不适宜各地具体情况这种时常面临的法治困境。范围越大,我们获得的法律就越优良。
  在超大范围下,通过适当的结构如上述几种制度的结合,在解决一些社会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时将有我们几乎不能想象的优势。这里我首先关心的是中国,并且以我们面临的似乎最无可解决的困境水危机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设想一种可能会出现的治水模式,它建立在联邦主义逻辑的多中心治理结构和普通法司法下,多中心治理意味着重叠管辖、自主分立的多个政府单位的存在,可以因地制宜地建立单一功能和水事物相关的水区,如灌溉区、防洪区、水土保持区、排污区、供水区、地下水补充区等等。[lxv]普通法司法意味着要在人们关于水事物冲突的个案判决累积中发展水治理的普通法,一如美国法院所发展的政府间关系的普通法。人们对于一个个案进行判断比获得一个普遍适用的抽象原则更容易些。在个案的判断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到了他们所有继承下来的价值体系来进行判断,此种判断不能被化约为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的过程。判例的累积和相互援引使得在根本不需要在本质性的定义什么是法律的情况下,法律自身逐渐变得良好和接近正义。在我国既非乡土习俗也非行政命令的意义上的关于水事务法律几乎是空白的情况下,更需要普通法法院这种发现正义规则的程序。如果这一模式在中国实现而且其它条件基本没有改变的话,中国的水危机存在着一种非常真实的被解决的可能性。在人均物理水量上,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最缺水的国家之一,但是公民们对此的日常感受却有可能居于世界中等水平或更好,公民们对于水患、缺水、水污染的感受,要比现在那些人均物理水量和中国类似的小国的人们好得多,并且不是以损害后代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而获得的。这是因为中国那时不仅有良好的制度,而且中国本身超大范围、超丰富多样性使得上述制度的潜力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大范围使中国获得了充分的回旋余地。那时中国是否存在水危机这个问题,可能成为和今天日本是否富裕一样的问题。一个实证主义者到那时和我们对事实的看法一样,但仅从事实出发的实证主义理论却不能解决这一事实之由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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