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上最重要的美德可能是审慎,在这个层面似乎无需也不必多说,对中国现实状况理解的人们都可以明白我们为什么要实行一种看来非常不合常规的体制,但是这种不合常规没有违反政体制度构成中最一般的原理,却保留了我们现行政体的优点。
在价值层面,党在当代中国政体中拥有适当的地位当然会有助于这一政体的稳固和良好。以一个历史悠久的并且其成员不封闭于血缘、地域和阶层,而是广泛吸纳公民中先进人士的政治团体,获得在
宪法上的优势地位,并不比规定世袭的君主和贵族的
宪法地位更加让人不可思议。相反,出于政体稳定的考虑,出于建设更良好政体的考虑,出于长远的广泛的公众利益的考虑,中国共产党为
宪法所规定的从而也为
宪法所限制的这样一种地位,这样一个政治团体的长远存在,倒可能为热爱公益和思考的人们所赞成。拥有元老院的古罗马共和国和立宪君主、贵族院的英国在政治上的成功是众所公认的。党要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而我们已经谈到,人如果不承认有高于自己的事物存在,不接受实际的约束,必陷入自我荒谬自我毁灭的境地。
如果说任何由人组成的团体必须受到实质性的制约在价值层面我们已经不需争论的话,从而我们获得政治分权的一般原理的话,但分权的一般原理并不能告诉我们分权的具体形式,特别是分权下如何实现政府运作的效率。分权不仅是对人之可能不义与专制的制约,也是为了提高政府运作的效率,“把分权看作是能使政府职能更有效地分配和组织劳动分工的一种形式是有益的。专业化改善了每个人的绩效。……跟其他
宪法条款一样,分权仍然是增强治能的:它能够使交叉管辖的问题得到解决,能够解开不明确的命令链并有助于克服致命的功能混乱。”[lii]在谈到组织人统治人的政府时,麦迪逊有一句名言: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己。政府如何既能统治又受制约,这是哪些相关的构成因素做到的,既是规范问题,又是实践推理问题;既有一般性的考虑,又有特殊性的考虑。因此简单的分权观点――认为我们可以清楚地划分出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并且由三个机构分别行使不相混淆,是不适当的。[liii]《联邦主义者文集》第37篇谈到:“经验教导我们,在政治学中还没有什么技巧能充分确定地辨别和定义政府的三大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甚至不同立法部门的特权和权力。在实践中每天发生一些问题,这就证明含混不清存在于上述主题中,并且使最伟大的政治学家深感为难。”而在划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范围时也是同样。“因此,这里是定义出现含糊和不正确情况的三个原因:对象难以辨认,构思器官不完善,传达思想的手段的不合适。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种,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含糊。制宪会议在划分联邦和和州的权限时,必然体会到这三种原因的全部作用。”[liv]《联邦主义者文集》作者认为,孟德斯鸠的著名政治格言并不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完全互不相关,不同权力的相互混合是必然的和必要的。“如果我们查看某些州的
宪法,我们会发现,尽管这个原理使用的是强调的、有时甚至是绝对的字句,但是这几个权力部门却没有一个绝对分立的实例。”[lv] 美国立宪者所建立的政体的特征,用当代美国宪法学名家劳伦斯. 却伯著名的书中的话说,无论联邦主义还是三权分立,是机构间的相互依赖而不是功能的各自独立,最好地概括了通过分裂权力来保护自由的美国观念。[lvi]我认为,机构间的相互依赖,权力的一定程度的混合,职能的一定程度的重叠,表明尽管宪政机制被设计为尽量少依赖美德,但也不是说政治可以变为纯粹自发性的过程,这种安排,体现的也是使政治过程带有审议性特征的苦心安排。
进行上面的论述,是为了回答这样一个疑问,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政体正式的和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到底是立法、司法还是行政部门,到底应该拥有三种权力中的哪一种。这并非一个真正严重的问题。在我们的现实政制中,中国共产党无疑拥有巨大的政治权力,如立法权的相当大部分[lvii],行政权的很大一部分,乃至政治审判意义上的司法权,并且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决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人。一个良好的政体在原则上需要党、政府、人大、政协、司法系统之间,机构的分立,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不同机构职能的分工。为了政体的稳定和良好,原则上需要在政体的内部结构中,使其某些组成部分可以由于相互关系成为各守本分的手段。例如,一个部门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和公职报酬应尽可能少起作用,至少其他部门成员在此方面不能完全依赖于另一个部门的成员。这方面的问题如果在此谈得更多,这就到了一个实际政制非常具体的设计问题,它必须是在价值层面、经验层面、审慎判断层面需要通盘考虑的问题。这一问题与其说是一个政治学学术问题,不如说是政治家的能力问题,它在现实世界稳妥地实现,依赖于伟大政治家的能力(statesmanship)。本文就此打住。
【注释】 该文完成于2003年10月,发表于2004年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篇,第3页。
关于《联邦党人文集》作者们的政治科学,参见汤普森编《
宪法的政治理论》,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特别是其中《制定者们失去的世界》;James W. Ceaser. Reconstructing America—The symbol of America in Modern Thought. Yale University Press,1997;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Ceaser说:(美国)政府是在政治科学的帮助下建立起来的,美国创立者们有资格宣称自古典时代第一次使政治科学重新成为世界的一支实践力量。见上书,第14页。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9篇,第40-41页。注意笔者将译本中的 “法官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任职”改译为“法官在行为良好情况下继续担任他们的职位”。
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37、47、48、51篇。不过,麦迪逊是否在对孟德斯鸠(更不用说洛克了)的权力分立学说进行合乎其本意的正确理解我存有疑问,从古典混合政体学说的视角,从休谟的政治学说来理解麦迪逊和美国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特殊结构似乎更容易一些。另外,相比托克维尔对美国,孟德斯鸠似乎没有认识到司法权在英国的特殊性。
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10、14、51篇。休谟在《关于理想共和国的设想》(参见《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一文中已经批驳了共和国只能建立在小范围的思想,并进行了大型共和国的制度设计。尽管休谟阐发这一思想在先,我们还是将之称为麦迪逊原理。
《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6页,第157-158页。
一些现代学者,也主张将政治科学研究的重点导向如何改善政治制度,发展从 “设计者的观点”出发去理解人类制度的宪政理论。参见埃尔金和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政治科学起源于一种想要评价政治生活及其在自然界的地位的努力”,“从一开始起,政治科学就不仅关注于解释和评价,它还集中于建立良好的政治体制和改善现有体制的实践活动”,“这样一种实践的政治科学的核心必然是对于组成一种理想体制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设计”——斯蒂芬 L 埃尔金,“新旧宪政论”,引文见上书第26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8b。
詹姆斯. W. 凯塞(另译为西瑟):“重建政治科学”,载埃尔金和索乌坦编《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第78页。
同上第78页。
面向古典政治学的志向性这句话是我根据一本书的标题而自造的,以表达对当今中国政治学发展潮流的不满和可选择的更好的发展趋向的看法。这是一本叙述日本政治学发展源流的著作,《面向美国政治学的志向性――早稻田政治学的形成过程》, 内田满著,唐亦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1。美国主流政治学主要指行为主义或政治社会学,我特别主张反思美国中国学或美国的中国政治研究同我们要发展的政治科学的关系,这种研究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学中究竟有多大价值。中国人通过他人的眼光认识自己,从而导致主体实践地位的丧失是件可悲的事。为我的主张辩护牵涉到极为复杂的问题,也绝非一下子可以澄清。这里提示的线索是美国政治科学系的American Politics与中国学者对中国政治与政府的研究方法问题。似乎是美国人在相当程度上仍然从内在的视角理解和塑造自身,所以政治哲学和宪法学的结合是Studies of American Politics 的重要的部分;他们从外在的视角理解“Chinese Politics”。 我们如何理解自身和如何塑造我们的存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