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税法之存在问题
第一,标准扣除额存在缺陷
如前文所述,我们的扣除额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货币的票面价值具有较强的贬值性,通货膨胀因素考虑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作经济决策时所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中更是举足轻重,对于通货膨胀因素的忽略,导致了税基的扩大化,从而产生税基“蔓延”现象。故,建立扣除额及相关扣除的通货膨胀折算机制是下一步所得税立法之必须 [11]。
第二,累进税率设计之瑕疵
累进税率设置应结合收入的不同级距来实现,这就要求立法者要事前做好调查研究,特别是对于整个国民的收入水平及其分布情况有着翔实的把握,只有这样设计出来的级距及其相应的税率才具科学合理性,要知道税法能这样而且只能这样规定,或者说只有这样的设置才是科学的,才是适合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警记立法者闭门造车和拍脑门是不行的;
第三,制度设计未区分不同群体
所得税法的设计要区别对待不同群体。做到同等收入同等条件负担重则多扣除少缴税、负担轻则要少扣除从而多纳税。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弱势群体、低收入者的实际社会负担和税负承载能力。为此,要从经济学进路出发,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区别对待制度建设。
第四,高收入者逃避税现象异常严重,应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监管 [12]。对高收入者、收入取得频率较高者及同时有多种收入者要加大纳税监管,本次个税法之修订,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对于防止高收入者逃、避税将发挥积极的规制作用。
第五,个税分类征纳之弊端
与综合征纳税相对应,我国采取的是个税分类征纳税制度,把个人所得分为11项并分类征收。每类所得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以及优惠政策各不相同,这一方面加大了征收难度,更重要的是该制度设计会产生这样的矛盾现象:收入相同的人,税负不同。由于利益的驱动纳税人会避税甚至逃税,应尽快调整之,这一点后文还会涉及。
2.个税法之完善路经
当然,和谐个税制度之形成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借鉴国外经验亦实属必须。经济发达国家税收制度大多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助,美国、英国尤其如此,美国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45%以上。这当然与美国的经济、制度环境有关。税制的抉择要根据具体国情,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税的效用不仅仅存在财政收入层面上,它更多的具备独特的社会效应,比如它适合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个人积极性创造性发挥,更有助于树立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培养等等。为了公平个税税负、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应尽快完成个税变革,找到适合自己的个税模式。总的来说,中国的个税税制应是:低税率、简税制、严监管,效率与公平相结合,严格依法治税,实现税收法治化的税收体制 [13]。
应该指出的是:2005年末的个税修订提高了标准扣除额,这一制度变迁无疑对广大普通工薪阶层来说是一大幸事,税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是,同样也应该认识到,此次的所得税变迁只是一种过渡性变迁,仅触及扣除额基本未涉及其他,税率设置特别是超额累进率的设置上还欠科学,另外修改后的个税法第六条第4款的扣除额依然是800元,这是立法故意还是疏忽,不得而知,但是,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各种资源效用最大化的社会,这亦是节约型社会所必须的,那么,对于像稿酬、劳务报酬等所得,国家理应给与鼓励或至少不至于给与歧视性待遇,所以扣除额理应同水平提高,所以,针对以上所存在的问题,为了紧跟社会的发展变迁,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我们的个税法须再次修订 [14]:
第一,统一扣除额标准
在目前扣除额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统一各类扣除额,对于某些方面的税收鼓励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达到,而不必要也不应该在扣除额上做出特殊的安排,全国的扣除额标准要讲求统一,这是税法的普适性所要求的,也是达到税负公平的制度前提,和谐社会需要有和谐的制度,统一税法是全国形成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前提;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超额累进税率设置
目前的超额累进税率设置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和空白,20%以上的税率几乎定而不用,蜕变成一个死法条,一方面我们的超额累进率设置过于粗糙,边际税率设置缺乏科学性,易导致纳税人逃税、避税,此外,在完善超额累进税率设置的同时,我们要建立健全完善我们的税收征纳,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包括:强制个人纳税申报制度、离境清税制度、税收管理电子化体系、个人税号制度建设、个人信用及纳税人资格指数制度建设。只有我们建立并完善以上制度,我们的所得税制度才能逐步的从不完善走向完善,从不成熟走向成熟,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才具备基本的制度前提。
第三,尽快完善配套制度环境建设
最后应该提出的是,我国经过这十多年的个税实践和改革,个税制度正在朝着有利于宏观规制、收入调节的健康方向合理变迁,但是,我们的目标还不是太明朗,很多制度和配套设置急需完善,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以分类所得为辅助以综合所得为主的折中所得税制模式 [15],另外还包括:继续改进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依托发达的网络技术实现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并在此基础上和金税三期衔接,达到银税联网,解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及个人终身税号制度,可以考虑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建立和发展个人信用制度,减少社会现金流量,规范现金使用行为,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等等 [16]。只有如此,我们的所得税制度才能更加充分的发挥其制度效应,才能为我们的和谐社会构建增添一份和谐制度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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