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率设置上瑕疵依然,应更进一步完善税率设置
修订后的我国消费税税率上的瑕疵依然存在,某些税率与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不相适应。
首先,香烟、酒类、鞭炮类商品不仅具有“劣值性”(即消费者的价值判断高于社会的价值判断的商品),而且还会产生诸多社会负面效应,理应适用高税率 [2]。特别是对于鞭炮、焰火税目的税率仍然维持在15%,没有做出修订,这是不理性的。鞭炮、焰火对于环境危害颇大,但是由于近年来市民对传统节日之怀念与日俱增,包括北京市在内的不少城市将鞭炮、焰火的“禁放”改为“限放”,对于“禁改限”的社会价值意义,笔者不可置否,但是鞭炮、焰火燃放的环保、火灾、噪声等方面的弊端和社会成本想必理性之人都不得不考虑。让鞭炮、焰火的燃放者承担更多的税负也是燃放者取得燃放乐趣的代价,理所当然。所以,要进一步提高鞭炮、焰火税目的税率。税率可暂定为30%,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该税率可以考虑继续提高。
其次,把摩托车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无可厚非,但税率设置却颇引争议。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税率为10%,该税率基本接近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税率,带有明显的立法歧视,笔者对立法者的这种设置的起初动因不得而知,在前文笔者已经简单论述了摩托车市场态势,摩托车市场的农村崛起无疑为广大农民出行送去了便利,从经济学上讲也必将增大社会之整体效率,这是理应为税法所鼓励的事情,但是却遇到了税法的无情压制和歧视对待。另外,从减轻农民负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诸多方面看,该税率也是一个不合理的设置,理应尽快修订之,可以将该税率定为4%,比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稍高即可。
有关税率问题我还要补充几句,有位学者是这样说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与化妆品相比,基本上属于同一性质的商品,而前者的税率为10%,而后者税率却为30%,也与消费税的调节功能相背离”。 [3]对于上述看法笔者不敢苟同,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不可与化妆品同日而语,它们并非同一性质之商品,前者虽然系奢侈品,但可以保存亦可转让,且具有保值甚至增值之功能,对其占有(而不是消费)并不当然的减少社会价值量;与此相反,化妆品是奢侈品更是易耗品,纯粹是社会价值的消耗,更谈不上什么保值增值。故,认为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与化妆品是同一性质之商品是错误的,是个误判。可见,两者的税率区别对待实属理性之选择 [4],并无不当。
税率的设置不是想当然的,也不是纯粹法律所能解决的,它需要联系每个税目、税种并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多方面进行实证分析和验证而得来的。这一点在促进税率设置合理化方面尤为重要。
3.实行价外税,逐步改变目前价内税格局 [5]。我国目前现行的消费税基本上属于间接性消费税,即除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其最终使用的消费环节(零售)征收外,其余应税消费品都是在其生产环节征纳。之所以如此是不无道理的,一般说来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以直接税为主(也可以姑且称之为“价外税制”)以间接税为辅(即我们常说的“价内税”)的税制体系 [6]。中国目前以间接税为主,这当然与中国的经济、历史、政治等因素不无关系,随着经济等因素的发展变迁,中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定会有所改变。就消费税来说,消费税的价内征管虽然有利于税收的征纳和监管,但是其更增加了税收的隐蔽性,也就是尽管事实上消费者承担了税负,却没有被彰显,对于增强消费者的税法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实属不宜,更不利于公民树立正确科学的财税观。所以,应逐步改变目前的价内税格局,通过价外税设置,让消费者和普通纳税大众明晰自己所承担之税款,实为理性之举。
4.提高税法之间的协调性,增强税法整体社会功能。黑格尔说过:“整体大于部分,整体并不是部分的简单相加。”税法制度也是一样,各中税法制度并不是彼此皆然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存在彼此消长关系。此次的消费税调整有针对性的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目的是增大大排量汽车的消费成本,从而抑制消费,但是,试想愿意购买该类汽车的人真的因为税率的提高而不再购买、不再消费了吗?答案一定是否定的。那么怎样才能达到税制设置的目的呢?方法就是提高税法制度之间的协调配合性,就本例而言,不仅要提高消费税率,而且要其他税种、制度也来协调作战,以增强税法的整体社会效用。可以考虑以车辆购置税为配合制度,改变目前车辆购置税率统一10%之格局,采取差别税率,对于大排量汽车适用较高的车辆购置税率标准,这样多重税法制度的协调无疑会促进税制初衷的实现,并且也相应地增加了财政收入,这也是之所以提出构建和谐制度之原因。
5.避免消费税的重复征税,减少税法的经济负面效应。此次的修订虽然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至3%,从而相对的降低了对汽车和轮胎的双重征税,上文已提及。但是,还存在相当程度的消费税重复征税现象。汽车轮胎是汽车的必备配件,对轮胎和汽车同时征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对于诸如酒精(不含食用酒精)、轮胎等属于生产资料的消费税征收会使相关的生产受到影响,会产生税法经济调节负效用,从而必将导致税法之逆向调节负作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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